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4-02-28 来源: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4-0005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12-06
- 发布日期:2023-12-06
- 文 号:攀西府办规〔2023〕1号
CXQZFR—2024—001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陆生野生动物
致害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攀西府办规〔2023〕1号
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攀枝花市西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十二届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6日
攀枝花市西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1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
第二章 补偿范围
第三条 在西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范围内,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申请政府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已将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西区辖区内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致害情形不属于上述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适用本细则。
未将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西区辖区内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危害,致害情形的赔付适用本细则。
致害情形属于政策性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其事故申报、调查核实与认定、保险理赔等按保险合同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有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不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在陆生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陆生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对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陆生野生动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经授权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击毙等应急措施。
采取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时,造成陆生野生动物损害的,应及时向区林业局、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格里坪镇政府或各街道办事处上报处置情况,不得随意处置、食用或贩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若存在上述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或单位有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 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偿:
(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三)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
(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
(五)为避免或减轻陆生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
第六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陆生野生动物的;
(二)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
(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保护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四)在非依法承包、经营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五)在非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的;
(六)现场核查不能认定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七条 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费用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在具体落实补偿时,应优先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补偿。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保险业务,鼓励林区群众投保陆生野生动物致害商业险。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额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额根据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伤残等级合理确定,最高额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三)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材料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四)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五)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
(六)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
(七)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补偿修复或者重置金额的50%;
(八)为避免或减轻陆生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九)致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补偿。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
第四章 补偿程序
第九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备,并保护现场以备核查。
造成人身伤害申请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终结后6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造成财产损失申请补偿的,当事人应当在得知财产损害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发生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申请,导致损害无法核实、认定的,不予补偿。
经受理机关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补偿范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 补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递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电话、视频方式申请,由受理机关记入笔录。
(一)补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如有)的姓名、职务、电话号码;补偿请求事项;
(二)证明存在陆生野生动物致害事实的有关材料、证明对被损害财产具有合法权益的房屋等不动产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材料;
上述材料可在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时提交,也可在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或不补偿决定前进行补充。涉及医疗救治的,负责核实的机关可依法查阅和调取有关医疗记录,救治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补偿申请后,应当安排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现场取证工作,并于完成调查取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情况报告。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准确。现场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调查核实存在技术困难的,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及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完成调查核实后,应当将调查情况报告在损害行为发生地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另选其他工作人员完成调查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补偿申请,同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异议部分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修正申请材料后重新组织公示,同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异议不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并继续办理补偿事宜。
申请人、有关权益人对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最终确定的调查情况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林业局申请复核。区林业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有关权益人。复核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异议内容不属实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现场调查情况报告、有关情况佐证材料和初步定损意见等材料提交区林业局。
区林业局收到材料后,经审核认为无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审定。经审核认为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复核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根据复核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区林业局独立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有困难的,可以视情况征求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或召开专家会研究讨论。
因遭受陆生野生动物伤害造成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区林业局委托攀枝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鉴定标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鉴定费用由委托机关承担。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收到区林业局提交的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后应当及时审查,做出同意补偿决定或者不同意补偿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限和方式落实补偿资金并拨付给申请人。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各部门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的主管部门为区林业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审计局、市公安局西区分局等部门和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协调配合。各部门(单位)相应职责如下: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对遭受陆生野生动物伤害造成人员伤亡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进行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保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对人身损害伤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农作物、家畜、家禽等受损财产的损害程度、面积、数量、价格、补偿金额等有关事项进行评估认定。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人身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
区审计局: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区林业局:负责补偿案件的审核,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个案进行认定,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补偿内容进行评估,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等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西区分局:负责因陆生野生动物致害引发的治安、刑事案件的查处。
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申请受理和调查核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和补偿有关工作。村(社区)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其他受损财产的金额评估认定由区林业局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陆生野生动物致人重伤的,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协调辖区有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治。辖区医院对受害人的救治采取先治疗后结算方式,不得因治疗费用问题拖延、推诿。因陆生野生动物致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区人民政府作出正式补偿决定前,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以依规向区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时,涉及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应说明情况并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在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中应当勤勉尽责,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串谋骗补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表:1-1.西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现场调查核实登记表
(人身伤害)
1-2.西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现场调查核实登记表
(财产损失)
附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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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现场调查核实登记表 (人身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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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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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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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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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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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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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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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受害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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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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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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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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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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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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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 误工情况 |
误工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
误工损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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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治 情况 |
住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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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名称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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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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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医疗救治费用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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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 鉴定 |
是否部分或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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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残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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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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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认定伤残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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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补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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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或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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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章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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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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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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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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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认定的医疗救治费用差额=医疗救治总费用-医保报销部分-工伤保险报销部分-应自费承担部分。
附表1-2
西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现场调查核实登记表(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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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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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或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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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或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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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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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或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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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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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受损人或单位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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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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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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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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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害动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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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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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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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受损害情况 |
损毁农作物、林木或林下作物 |
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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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或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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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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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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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禽畜 |
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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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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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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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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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财产受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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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定损 |
损毁的作物市场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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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的林木市场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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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畜禽市场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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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财产受损价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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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总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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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人或代理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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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章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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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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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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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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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