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2021年度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案例之五
来源:攀枝花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3-09-0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水利局对XX公司的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攀枝花市水利局
关键词:侵占/破坏/水利设施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2021年4月6日,接领导交办线索,市水政监察执法支队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初步调查后,经报请市水利局批准对XX公司涉嫌侵占、破坏水库大坝等水利工程设施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二)查明的违法事实
XX公司,在投资、建设、运营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集中处置碴场的过程中,擅自将废碴倾倒堆放在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五桂塘水库管理范围内。XX公司于2020年8月开始对五桂塘水库大坝后坝坡铺设防渗膜,准备弃置堆放废碴。2020年11月废碴已堆放形成22m(堆放长度)、60m(堆放宽度)、11m(堆放高度)的堆体,后坝坡经计算得出倾倒废喳体积约为7260m3。废碴离水库大坝坝顶只差1.5m,造成坝体浸润线上升,对大坝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废渣倾倒还造成泄洪道堵塞,泄洪功能丧失,严重威胁水库汛期安全。
三、处理结果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成XX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整改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立即消除安全隐患;
3.罚款伍万元。
该公司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四、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一)处理理由
XX公司在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XX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倾倒废碴的行为,违反《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五)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的规定。
(二)裁量依据
XX公司,废碴倾倒堆放在五桂塘水库大坝后坝坡及泄洪道内的行为,对大坝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泄洪功能丧失,严重威胁水库汛期安全。依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的规定。《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执行标准(试行)——地方性法规篇》中关于《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执行标准第3条“导致工程设备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依法赔偿全部损失,恢复原状,处以3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罚款五万元。
五、执法案件焦点评析
违法当事人为牟取更大利益,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肆意侵占、破坏泄洪道、水库大坝等水利工程设施。本案中,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责令当事人停止了违法行为,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依法处理的同时,会同水库管理的相关人员分析、研判影响水库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是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才能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