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某餐馆、某超市股份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来源: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4-09-0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基本案情
2010年9月,被告某超市股份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承租了四川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中段某小区地下一层和商业用房用于经营超市。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栋楼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某餐馆的厨房位于超市公共卫生间楼上,从事烧烤经营。该餐馆的厨房占用了部分公共通道及卫生间位置,连接餐馆排水沟的地漏原系卫生间一蹲位位置。餐馆经营期间厨房的污水、废水通过厨房排水沟地漏直接排放到超市公共卫生间的排污管道内。2021年10月12日,某餐馆发现排水管道堵塞,为了疏通管道,其工作人员将网购的疏通剂兑水倒入厨房地漏,致超市公共卫生间存水弯盖脱落及超市公共卫生间的部分吊顶脱落。混杂疏通剂的污水将正在超市卫生间解手的王某某烧伤。随后,原告被送往攀枝花市中心人民医院救治,后转到攀钢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下水道清洗剂烧伤22%Ⅱ-Ⅲ°。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出院,出院时病情证明书载明建议防疤痕治疗,避免阳光直射。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某餐馆、某超市股份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某餐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合计30970元。被告攀枝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3441.12元;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餐馆作为直接侵权人,私自将疏通剂兑水倒入排污管道内,致排污管道存水弯盖子脱落,造成原告被烧伤的后果,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事发楼层的物业管理公司,在曾经已发生过管道堵塞的情况下,对被告某餐馆长期将厨房油污废水排入公共卫生间的行为未予制止和管理,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某超市股份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存在过错,故被告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超市股份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不承担责任。某餐馆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9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10%的责任。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较差,不能够充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因此公共场所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形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都带来了极大痛苦,对此必须引起社会高度重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员必须尽好高度注意义务,合理预见风险因素,及时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