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
来源: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7-2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家中耕地里的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椿树的情况下,为了让自己种植的芒果树能够生长,不被红椿树的树叶挡住光,便使用柴刀将红椿树表皮环割一圈后将树皮剥落,致红椿树慢慢枯死。2021年8月25日,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为楝科香椿属红椿,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2021年8月4日,民警巡逻时发现西区某村门前一棵疑似红椿树死亡,经民警核查,系杨某某将该树剥皮。民警遂口头传唤杨某某接受调查,杨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将红椿树环状剥皮致其死亡的事实。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红椿树环状剥皮致红椿树死亡,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行为依法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杨某某接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故本院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请求判令被告人杨某某根据攀枝花市西区林业局出具的补种林木方案补种红椿树三株,若杨某某不履行,则由相关机关或组织补种,所需费用由杨某某承担的诉讼请求。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判令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按照攀枝花市西区林业局出具的《补种林木方案》在毁坏林木点附近补种红椿树三株。
一审法院宣判后,杨某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是必须坚持的发展理念。天然生长的中国珍贵用材树种红椿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具有重要的科学、经济价值,现已濒临灭绝。本案被告人对具有“中国桃心木”之称的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红椿采用环状剥皮这一隐蔽手段进行破坏,意图使其自然枯死的行为严重违背绿色发展理念。2022年以来,西区法院共受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3件3人。加强野生植物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有效措施。为进一步实现辖区非法毁坏国家重点植物犯罪“零发案”,西区法院就本案采用“巡回审判”的就地审理方式,邀请当地村民旁听庭审,在一线解决纠纷、以案释法,并以向当地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及开展野生植物保护法治宣传的方式延伸审判职能。在诉内和诉外双管齐下的共同作用下,辖区群众法治素养普遍提升,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明显减少,从源头上防范了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