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社会福利院特困人员入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3-12-12 来源:攀枝花市民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3-00316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文 号:攀民政办〔2023〕61号
攀枝花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社会福利院
特困人员入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东区民政局、西区民政局、仁和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市救助站:
为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公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职能,提高养老服务资源利用效率,规范机构运营管理行为,市民政局制定了《攀枝花市社会福利院特困人员入住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民政局
2023年9月1日
攀枝花市社会福利院特困人员入住管理办法
(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入住、落户安置市社会福利院,依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攀枝花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攀枝花市社会福利院作为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办养老机构,主要承担攀枝花市主城区特困人员的供养、护理、医疗、康复等职责,坚持应收尽收、愿入尽入原则,履行政府兜底保障职能。
二、入住对象
(一)攀枝花市儿童福利院依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入住条件的人员。
(二)攀枝花市救助站依据《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安置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符合落户安置条件的人员。
(三)攀枝花市东区、西区、仁和区有入住意愿的城市特困人员。
(四)承担政府职能需安排入住人员。
三、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攀枝花市儿童福利院送养人员。攀枝花市儿童福利院符合入住条件的人员,由攀枝花市儿童福利院向攀枝花市东区民政局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审核认定后,向攀枝花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二)攀枝花市救助站落户安置人员。攀枝花市救助站符合落户安置条件的人员,由攀枝花市救助站向攀枝花市民政局提出落户安置申请,经攀枝花市民政局同意形成落户安置方案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代养人员。攀枝花市东区、西区、仁和区本人有入住市社会福利院意愿的城市特困人员,由特困人员户籍地民政局完成特困人员散居转为集中供养相关程序后,向攀枝花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四)履行政府职能需安排入住人员。由攀枝花市民政局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经攀枝花市民政局研究审批后进入攀枝花市社会福利院集中代养。
(五)审批。攀枝花市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各有关单位填写《攀枝花市福利院特困人员入住申请审批表》,完善相关入住手续。
四、相关保障
(一)经费保障。
1.攀枝花市儿童福利院送养人员和攀枝花市救助站落户安置人员,其基本生活费、护理费由攀枝花市民政局下达给攀枝花市社会福利院。
2.攀枝花市东区、西区、仁和区代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护理费由户籍地区民政局在每年初按年度支付给攀枝花市社会福利院。
3.履行政府职能需入住人员,所需代养资金由市委、市政府明确资金渠道拨付市社会福利院。
(二)医疗保障。
1.攀枝花市儿童福利院送养人员和攀枝花市救助站落户安置人员,其医疗保障由攀枝花市社会福利院按照现行政策全额保障。
2.攀枝花市东区、西区、仁和区代养人员,其医疗保障由户籍地民政局按相关政策保障。代养人员因病治疗产生的护理费和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由户籍地民政局保障。
3.履行政府职能安排入住人员,其医疗保障按照入住前议定情况办理。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未尽事宜由攀枝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攀枝花市社会福利院特困人员入住申请审批表
附件
攀枝花市社会福利院特困人员入住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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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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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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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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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 加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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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养 老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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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 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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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入住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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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养、送养、落户安置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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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社会 福利院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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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民政局意见 |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