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3-12-1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关于《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文字版)
近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印发实施。为便于更好理解执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程序规定》共七章,五十条,除“总则”和“附则”两章外,其余五章分别对立项、起草、论证与审查、决定与公布以及备案、解释与立法后评估等作了具体规定。
(一)明确立法权限、原则及部门职责
《程序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了立法目的、术语含义、立法权限、立法原则等,并对政府和部门职责作出清晰划定,确定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同时负责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要求,承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代拟稿的具体工作。
(二)细化立法项目建议征集报送流程
《程序规定》第二章“立项”,对立法项目建议征集、报送期限、途径等立项相关规则进行了细化;规定了决定和公布年度立法计划的程序;明确了需计划外增加立法项目应当遵循的程序要求。
(三)规范起草阶段工作程序
《程序规定》第三章“起草”,对确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起草任务单位的规则进行了明确;增加了起草单位建立起草工作机制的要求,委托第三方起草机构开展起草工作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同时细化了起草各类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需要特别征求意见的对象以及起草单位报送代拟稿的程序等。
(四)增加紧急情况审查规定
为增强操作性,《程序规定》在第四章“论证与审查”中明确了市司法行政部门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的情形;增加了紧急情况下起草单位与市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报送送审稿等材料的具体规定。
(五)完善公布方式,建立立法后评估机制
《程序规定》通过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八条对市人民政府审议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的程序、规章公布的形式和范围以及规章报备的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着重对立法后评估机制进行了阐述,明确开展立法后评估的主体以及应当开展立法后评估的情形、评估报告的内容,并对修改、废止规章情形和处理程序作出了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