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决定书
来源:攀枝花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2-0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攀府复不〔2020〕1号
申请人:李某,米易县人。
被申请人: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政府,住所:米易县攀莲镇同和路2号。法定代表人:班宏,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征用其渔塘补偿标准不服,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向申请人邮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攀府补复通[2019]4号),要求申请人明确行政复议请求以及提交被申请人米易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作出相关补偿决定等材料,申请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机关提交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书,重新明确复议事项:请求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对米易县人民政府征用申请人渔塘的补偿标准应按渔塘鉴定的竣工结算价格459057.95元进行补偿。但未补正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补偿决定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应当提供被申请人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证据,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中未有被申请人对其渔塘实施征收和补偿的证据资料。据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攀枝花市司法局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