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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到底是啥?哪些情形能索要?

发布时间:2018-07-1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问:你认为什么情况下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被骂了?被打了?被......不管被什么,只要伤害了我弱小的心灵,就应该陪我精神损失费!

真的是这样吗?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彭女士和李先生结婚后不久,因性格问题,二人的感情开始疏远,李先生也有了第三者,夫妻感情愈发不如从前。发现第三者后彭女士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李先生写了份保证书,保证不再发生外遇,她这才撤诉。但一年后,彭女士发现丈夫还与小三在一起,于是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了1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诉求。该案查明,李先生确实存在外遇,法院对彭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的主张予以支持,判决李先生支付其10000元,同时准予离婚。

一天早,上,廖婆婆送小孙子,上学的途中,经过某在建工地时,被高空掉落的一块水泥砸伤。廖婆婆当即报警,之后,她被送往医院沿疗,惜并花费2600余元的医疗费。这之后,双方却因赔偿问题起了纠纷,廖婆婆一怒状告建筑公
司,除索赔医疗费、营养费之外,廖婆婆还提出了1000元的精神损失费。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廖婆婆医
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3300余元。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法院认为,并无证据证明廖婆婆在本次事故中受伤致残,其损害结果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故对这一诉求不予支持。
 

原来精神损失费不是想要就能要的呀!那什么情况才能索取精神赔偿呢?

什么是精神损失费?
我们通常说的“精神损失费”其实是“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
什么情况可以索要精神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①自己被他人非法侵害了以下这些人格权利时,就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时,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注:这是什么意思呢?比如:某人的孩子被偷了,孩子被偷走的人养了20年后,亲生父母找到孩子可是孩子不愿意认,这时候亲生父母就可以向偷走孩子的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③近亲属死亡后,自己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④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可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不能在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③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不能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但可以请求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看完之后你了解“精神损失费”了吗?以后遇到上述侵权行为一定要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