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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2021年度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案例之四

来源:攀枝花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3-08-2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稽查局

对XX公司的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键词:私车保险费及油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202162日,攀枝花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通知,攀枝花XX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存在部分涉税疑点,按要求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二)查明的违法事实:202163日,攀枝花市税务局稽查局对XX公司立案检查,检查所属期为201811日至20201231日。检查人员从上级机关提供的涉税疑点出发,对XX公司进行了全税种检查,按规定提取了相关的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纳税申报等资料,并对XX公司法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查,XX公司2018-2020年度给职工肖XX、杨XX、张XX报销私车保险费(含车船税)及油费共计177,510.86元,均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27,926.30元,其中2018年少代扣代缴11,169.59元,2019年少代扣代缴9,497.13元,2020年少代扣代缴7,259.58元。经查,20191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后,肖XX、杨XX、张XX2019-2020年度个人综合所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也未作申报处理。

三、处理结果

税务机关向XX公司员工肖XX、杨XX、张XX追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7,926.30元,对XX公司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3,963.15元。XX公司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主动缴纳了罚款,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之规定,XX公司给其职工报销的私车保险费和油费应并入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XX公司为其职工报销的私车保险费和油费未并入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对XX公司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其在检查过程中配合检查,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四川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3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按以下标准处罚:1.扣缴义务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本案具有典型性和警示性。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不仅对国家的税收收入造成了直接损害,而且破坏了税收调节收入平衡的作用。本案针对XX公司主观上知道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种行为,证据资料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按规定进行处罚,达到教育和惩罚目的。同时,本案中税务机关在对XX公司进行处罚的裁量过程中,根据其涉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采取了从轻处罚,体现了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罚当其责。

审核: 市委依法治市办   责任编辑: 唐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