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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案例七

来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03-2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攀枝花市XXX水电安装工程有限

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

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攀枝花市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键词:未经批准  砍伐树木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2021年12月31日,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攀枝花市xxx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交办通知》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查处。

(二)查明的违法事实。经查,2021年12月20日,攀枝花市xxx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攀枝花XX大道XX游园内施工荷花池至新焦化35KV线路工程项目时,在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擅自砍伐树木3棵,树种均为垂叶榕,胸径约18厘米,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核实砍伐树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00元。经双方协商,攀枝花市XX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对绿化权属单位进行了等价于3600元经济损失的苗木赔偿,绿化权属单位出具了相关苗木接收手续。同时,由绿化权属单位进行树木补植。

当事人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违反了《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据《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

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攀枝花市xxx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

四、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攀枝花市xxx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攀枝花XX大道XX游园内砍伐树木案,其行为违反了《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绿地上的树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砍伐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一处移植、砍伐树木二十株以上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二)一处移植、砍伐树木不足二十株的,由所在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移植、砍伐前款规定树木的,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性报批; 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经批准被移植树木未成活的,管护主体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的规定,依据《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或者管护主体未补植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并处赔偿金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局行政执法裁量标准》 对“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或者管护主体未补植树木在10株以内,处赔偿金额1倍罚款”之规定,考虑当事人已进行赔偿并积极配合调查,最终给予攀枝花市xxx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赔偿苗木的等价金额1倍罚款,即罚款3600.00元×1=3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因为工程建设需要砍伐了3棵胸径约18厘米的树木,但是未按照《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一处移植、砍伐树木不足二十株的,由所在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2020年攀枝花市东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园林绿化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权,集中到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因此,对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移植、砍伐城市绿地上的树木的行为,由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以及2018年颁布实施的《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此案的办理对《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