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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案例六

来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03-1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攀枝花XX有限责任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攀枝花市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键词:酒吧  装修施工  消防设计审查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2021年1月19日,攀枝花市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攀枝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xxx酒吧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案件交办通知》,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查处。

(二)查明的违法事实。经查,xxx酒吧位于攀枝花X区XX北路8号XX购物中心一层D-11号、负一层F-99号,由攀枝花xxx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并实际经营控制,公司法定代表人缪X。2019年12月该酒吧开始装修,建筑面积约1548平方米,共2层钢架结构,2020年9月完成装修施工,工程合同价230万元,装修公司为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xxx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装修项目施工前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xxx酒吧于2020年10月15日起试营业,2021年1月7日正式营业,至案发之日仍处营业状态。

攀枝花xxx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并至今实际经营控制的xxx酒吧在进行装修项目施工前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且未通过消防验收并投入使用。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其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

攀枝花市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攀枝花xxx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停止营业,并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

四、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攀枝花xxx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并至今实际经营控制的xxx酒吧在进行装修项目施工前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且未通过消防验收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和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之规定。

同时,该酒吧总建筑面积为1548平方米,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之规定的特殊建筑。违反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第二款“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第三款“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之规定。

鉴于该酒吧位于XX商业综合体,且属人员聚集的特殊建筑,该酒吧在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未通过消防验收情况下擅自投入运营,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将极易造成严重的公共财物损失及人员伤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之规定,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违法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法选择一般情形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规定,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97项中对违法行为适用一般情形裁量标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考虑其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经集体讨论,最终给予责令攀枝花xxx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并实际经营控制的xxx酒吧自2021年3月1日起停止营业,并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该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执行处罚缴纳罚款。于2月26日通过了攀枝花市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攀东住建消验字〔2021〕第002号)验收结论为合格。

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同意攀枝花xxx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并实际经营控制的xxx酒吧恢复经营。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本案中涉案酒吧总建筑面积为1548平方米,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之规定的特殊建筑。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城乡歌舞厅、洗浴休闲中心、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不断增多,而这些场所在建筑装修装潢过程中存在为降低成本未经消防设计审查,甚至在施工中擅自改变设计要求的情况,同时,这些场所存在人员密集、设备隐患多、起火危险大,火灾荷载大等情况,一旦发生火灾,若消防配套设施不达标,救火不及时,极易造成人员及财产重大损失。

该案件属于攀枝花市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自2020年执法体制改革以来,办理的首个涉及消防安全重大案件,该案违法行为隐蔽且难以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其次,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意识还不够,认为其酒吧在装修时就设置了喷淋设施、烟雾报警器、灭火器罐等设施就能满足整个酒吧的消防需要,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针对类似于本案中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等涉及消防安全的情况,应注重从如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加强源头治理,对符合规定的特殊建筑,进行拉网式排查,分门别类监管。二是强化联动,严格执法。加大与相关区级部门联动,主动发现并处置问题,对执法检查中或群众投诉中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建筑、场所严厉查处,坚决打击。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行政机关要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增强经营者法律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