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案例四
来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03-0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对黄XX驾驶小型货车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遗撒的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键词:小型货车 覆盖、密闭措施 遗撒
二、基本案情
(一)交待案件来源。
2021年8月20日接到举报,反映2021年8月19日15时20分至15时41分,一小型货车在行驶至攀枝花市XX大道紫薇花路口至机场路口段(仁和往炳三区方向)时,因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导致车辆装载的塑料泡沫遗撒,造成路面污染。市城管执法局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查处。
(二)查明的违法事实。
2021年8月19日15时20分至15时41分,黄XX驾驶攀枝花市XX公司名下小型货车在行驶到攀枝花市XX大道紫薇花路口至机场路口段(仁和往炳三区方向)时,因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导致车辆装载的塑料泡沫板遗撒。由于未及时清理,塑料泡沫板被后车碾碎,四处飘散,造成XX大道紫薇花路口至机场路口段长1500米左右路面及绿化带污染,污染面积约3000平方米。8月23日,执法人员前往攀枝花XX交警队调取监控资料。8月27日,执法人员对小型货车驾驶员黄XX、攀枝花市XX公司委托代理人王XX作调查询问笔录。8月30日,执法人员调取XX广场二三期施工工地大门处监控资料。经调查,黄XX为塑料泡沫板遗撒行为的实施人,应为遗撒行为承担责任,其行为已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市城管执法局于2021年9月22日,对当事人黄XX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行为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向当事人黄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告知表示认可,并明确放弃陈述权、听证权;2021年9月22日,市城管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黄XX;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无行政复议、诉讼等情况。
四、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黄某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事后经教育已认识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法裁量从轻或减轻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三)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危害行为较轻的;”之规定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72项“从轻情形”的裁量标准,给予当事人黄某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焦点问题在于行政机关的处罚裁量是否适当。结合案情,黄XX属于初次违法,且并无主观恶意,事后经教育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本着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法裁量从轻或减轻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三)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危害行为较轻的;”之规定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72项“从轻情形”的裁量标准,行政机关给予了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