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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2021年度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来源: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07-2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被告人朱某某简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86月初,被告人朱某某与他人合伙在攀枝花市西区经营一家牛肉馆,朱某某系该牛肉馆厨师并负责店内日常管理。为节约成本,朱某某要求服务员将顾客吃剩的红油火锅统一倒在事先准备好的铁桶里,再由从事墩子工作的被告人简某某负责将吃剩下的火锅油舀起来加工熬制。有顾客点红油火锅时,朱某某就用熬制的火锅油配置红油火锅,等顾客吃完后,服务员将红油火锅倒入铁桶,简某某再将吃剩的火锅油舀起来熬制,以此方式重复销售给顾客食用。直到201895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联合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牛肉馆开展联合检查时被发现。被告人朱某某简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简某某提取吃剩下的火锅油加工熬制后再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简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 被告人朱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被告人简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禁止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简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判令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简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从判决结果未提出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小事。近年来,随着国内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导致国民对于食品安全的忧虑与关注程度逐年递增。一部分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甚至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中的朱某某、简某某提取消费者吃剩的火锅油熬制后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体现了人民法院始终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严格落实严厉惩处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要求。

本案在审理中,攀枝花日报录制了《现在开庭》并由相关新闻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本案的办理,对规范市场、保护食品安全具有重要警示和提醒作用。一方面,警示生产、销售者须认真遵守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切莫因“小”利益铸成“大”过错;另一方面,提醒消费者增强辨别能力,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问题线索,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增强维权能力。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和禁止令的同时,还向市场监督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