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2021年度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来源: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07-1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陈某甲等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甲先后聘用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任某某、邓某,勾结手机增值服务商,通过在手机主板中植入木马,控制老年机订阅指定的手机增值业务,获取手机增值服务商分成的增值业务费;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与包某某、胡某某、黄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共同出资成立公司,生产并销售植入了木马的手机或主板,实现对手机的非法控制,并与中间商勾结,开展订阅手机增值服务、截取验证码用于注册APP账号及短信群发推广业务,并从中获利。被告人唐某、殷某某按照被告人陈某甲等人的要求,将被木马程序编译、适配到生产的主板之中或提供程序主板方案。经鉴定,2013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通过销售手机、增值服务订阅分成、短信群发、截取验证码收取涉案金额共计2亿余元,被告人陈某甲等九人收取涉案金额4千万余元至数万元不等。被告人林某利供述其获利约3万元,被告人卢某某供述其获利约1万元。被告人唐某与他人共同经营的某图公司通过销售主板收取款项4000余元;被告人唐某供述其在2016年至案发,从某图公司领取实发工资共计40.8万元,被告人殷某某供述其从2016年至案发因本案获利约6万元。
2016年10月,被告人陈某乙从他人处获取控制手机的资源,便与被告人梁某商议为其管理后台及数据维护,同时聘用被告人王某某为其介绍手机增值服务渠道。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陈某乙等人与手机增值服务商勾结,通过控制手机订阅增值服务获利。经鉴定,被告人陈某乙等三人在2016年10月至2020年间,收取涉案金额300万余至数10万元不等。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梁某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
2013年,被告人郭某某通过被告人余某从他人处获得可以控制手机的木马程序。2014年开始,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在公司生产手机主板的便利,将木马植入主板中。2016年,被告人郭某某先后聘用被告人邓某、卢某某加入,共同实施通过木马非法控制手机的行为,并与手机增值服务商勾结,通过控制手机订阅增值服务获利。2018年被告人郭某某成立某承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植入了木马的手机,并继续通过以上方式非法控制手机获利;经办案机关统计,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从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销售手机金额共计800万余元。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等人收取涉案金额500万余至数万元不等。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卢某某主动退缴了全部或部分赃款。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等十九人之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陈某甲、邓某、任某某等16人违法所得合计700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乙、梁某、王某某违法所得合计300万余元,被告人郭某某、邓某、卢某某违法所得合计700万余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甲等十九人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办案机关扣押的移动电话、美金及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某甲、邓某、任某某、包某某、蔡某甲、陈某乙、郭某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在现代社会的广泛应用,网络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热点关注话题。互联网的虚拟性、隐匿性,使一部分人抱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不仅挑战社会诚信底线,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且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复杂网络犯罪案件,犯罪过程涉及人员众多,涉案财物较为繁杂。打击犯罪既要使被告人接受刑事处罚,也不能让被告人因犯罪过程获利。现有司法解释没有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要在没有科学会计资料的情况下,从长达七年的生产、销售、植入木马、控制手机获利的过程中准确区分违法所得,既缺乏法律依据,也缺乏客观证据。本案的鉴定意见为单方面对流入资金的统计,缺少会计材料印证,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作案过程中资金往复流入及其他不应当计入违法所得的资金流入等情况,如机械地将鉴定结论中2亿余元的资金流入作为违法所得,既不利于作出客观真实的判决,也会造成没收违法所得虚高,不具有现实意义;如以证据不足为由不判决违法所得,更不利于打击犯罪。故统计金额系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实际获得的违法所得金额,不应当扣除为了犯罪进行投资的成本和犯罪过程中产生的孳息,可直接全额认定为本案违法所得,既符合《刑法》第六十四条的立法本意,也符合案件实际,达到了惩罚网络犯罪,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和网络空间秩序的整治力度,近年来,人民法院加大了对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的惩处力度,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惩治网络犯罪,让公平正义在数字空间不缺位、显成效,确保数字经济运行在法治轨道。一方面,彰显了国家对打击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空间的决心;另一方面,也向社会彰示:互联网时代,网络使用者必须坚持文明向善,守住法律底线和诚信底线,挑战底线者必将自食其果,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