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版)
来源:攀枝花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7-1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为公众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服务,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局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主要内容
信息公开包括市级部门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局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本级部门层面的主要信息:
1.局机关领导信息
2.局机关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局机关工作规则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4.局机关重点工作
5.局机关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局机关实事项目
7.局机关人事任免
8.其它可公开的事项
(二)范围及时限
《攀枝花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主要依据。《目录》将会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我局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等形式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形式
《目录》及攀枝花市司法局主动公开信息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网址为:http://sfj.panzhihua.gov.cn/。 此外,局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信息:
1.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开信息。
2.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其它形式。
3.通过单位官方微博“攀枝花司法行政”、官方微信公众号“攀枝花市司法局”等新媒体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涉及我局的信息,可以按要求统一填写《攀枝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我局提出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为市司法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东区佳联路5号,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2:00,15:00-18: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3335216 传真号码:3333822
电子邮箱:pzhsfj@126.com
通信地址:东区佳联路5号,攀枝花市司法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17000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从市政府网站或我局网站(http://www.panzhihua.gov.cn/或http://sfj.panzhihua.gov.cn/)下载或向我局办公室申请获得《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站在线提交或亲自到机关以及以信函、传真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的办理步骤:
1.审查
我局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2.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我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我局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提供信息
(一)我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二)我局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三)我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四)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我局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攀枝花市司法局
2024年7月18日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号
申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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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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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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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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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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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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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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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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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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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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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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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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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的方式 |
○当面 ○邮寄 ○传真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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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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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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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
○当面领取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当场阅读、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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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
○纸质文本 ○光盘 ○磁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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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
具体用途
类型:○生产 ○生活 ○科研 ○查验自身相关信息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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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免除理由(可选项) |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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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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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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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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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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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指南 1、本表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经办人”、“受理时间”、“申请表编号”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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