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4-04-03     来源:盐边县人民政府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4-0010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01-22
  • 发布日期:2024-01-22
  • 文  号:盐边府规〔2024〕1号
  • 有 效 性 :1

  CYBXZFR—2024—002

盐边县人民政府

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盐边府规〔2024〕1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因气候条件等特殊原因,结合辖区实际,需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由县政府另行确定并公布。

  二、划定防火(管制)区。县域范围内所有林业用地及其边缘外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为森林防火区(城市市区除外)。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将适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和草原防火管制区。林地和草原接壤区域已划为森林防火区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规定。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等高火险天气时,县政府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违法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进行严格管理。必要时对森林高火险区实施封山管理,除封山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烤火、烧蜂、烧炭、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点篝火、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烧秸秆、烧灰积肥、炼山造林、烧垃圾、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使用火把照明、使用枪械狩猎、户外露营用火和使用烟熏、火攻、烧山、电击等方式驱虫驱兽及其他野外用火,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丢弃火种火源。

  (二)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举行庆祝、旅游、宗教、祭祀、节庆以及冬令营、春令营、夏令营等活动时野外使用火源。

  (三)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擅自实施烧除、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

  (四)在森林防火区、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森林防火区、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积极对乘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在森林防火区、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五)农牧业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施工作业、计划烧除、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和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林业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林业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应当采取必要防火措施。防雹增雨作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按规定在林牧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草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火源探测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火源保管并做好防火宣传。凡进入人员和车辆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火车、机动车等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在森林防火区、草原上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林业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野外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县级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应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突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等重点区域和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设施设备,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和草原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高温高压设施、工厂、仓库、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公墓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助)燃物,加强电力、通信线路和天然气管道安全检查,定期组织看守巡护,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各县级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加强森林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保护局加强防火检查和巡护。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县级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优化完善科学合理、支撑有力的保障体系,持续加大防灭火投入。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和县、乡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和“以水灭火”体系建设,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加强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各县级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防火宣传月、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和“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优化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森林草原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护草员包山、包草场,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切实把防灭火责任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林区、草原毗邻地区、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县级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四不两直”等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问题,要向当地和责任单位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警示函和约谈督办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县公安局、县林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盐边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

审核: 高夕雯   责任编辑: 李龙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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