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3-1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府复驳〔2020〕1号
申请人:秦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
被申请人:冶金工业部攀枝花冶金矿山公司兰尖铁矿。
申请人秦某对被申请人冶金工业部攀枝花冶金矿山公司兰尖铁矿(以下简称:兰尖铁矿)于1989年3月25日作出《关于3.22采场外矿区公路发生一起交通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以下简称《调查分析报告》)不服,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兰尖铁矿作出的《调查分析报告》。
申请人称:其丈夫马某于1989年3月22日10时50分奉命执勤时,在兰尖铁矿兰山采场外矿区公路1525-1510交叉口下坡处,被田松故意持硬器伤害死亡。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没有报告公安机关,而是开推土机毁灭现场,将马春友的全部亲属用车拉到矿山上严加监管,并私自火化了马春友的尸体后,以邵荣贤和他驾驶的210矿车伪造交通事故现场,编造了《调查分析报告》。
经审理查明,1989年3月22日10时50分,兰尖铁矿兰山采场外矿区公路1525-1510交叉口下坡处发生车辆伤害事故,兰尖铁矿汽运车间行车三段汽车驾驶员邵某驾驶33-07自编210号车造成一人死亡。死者:马某,男,51岁,系兰尖铁矿爆破工。1989年3月25日,兰尖铁矿作出《调查分析报告》,对事故的经过、原因、责任等进行分析,事故责任分析:邵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不负任何责任。
死者马某的妻子秦某对马某的死亡原因有异议,自1991年起,相继向四川省公安局、公安部、攀枝花市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进行信访。
另查明,被申请人兰家铁矿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据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作出《调查分析报告》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企业不能等同于行政机关,其主体资格不适格。
其次,《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关于法定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1989年3月25日作出的《调查分析报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远超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一条和《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依据《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