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司法局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来源:攀枝花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1-1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及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
第二章 局党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局党组全面领导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议事内容;
(二)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和文件;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考核,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
(五)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六)研究作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
第三章 局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局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作为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负责组织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三)审定全局安全生产年度计划;
(四)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和研究全局安全生产形势,安排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部署对全局各类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审批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
第五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具体负责领导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局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三)定期召开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布置、检查、考评、总结全局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检查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五)及时研究、解决部门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及时报告局长;
(六)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
(七)督促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位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预防和监管工作;
(八)组织市局机关,督促直属单位制定、落实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条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组织做好分管工作;
(三)督促分管科室、直属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各类规章制度及其它关规定;
(四)坚持定期布置、检查、考评、总结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对分管工作范围内所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负责组织协调整改治理。组织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章 直属单位、机关科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生产工作共同职责
(一)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直接责任。
(二)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组织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五)制定本部门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实施。
第五章 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在年度述职中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定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除接受有关规定处罚外,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