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攀枝花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8-2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为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攀枝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暂行)》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2019年9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市司法局。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攀枝花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
邮编:617000
2.传真:0812-332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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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攀枝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暂行)
攀枝花市司法局
2019年8月29日
附件
攀枝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暂行)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攀枝花市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业务协同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放管服”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川府发〔2017〕1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涉及国家秘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要求确定为秘密级及以上的政务信息资源,按国家相关保密制度处理。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加强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运行管理,规范政务部门间依托共享平台开展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以共享。凡不予共享的,必须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一数一源,多元校核。按照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规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建立唯一数据源,相同数据不重复采集。不同部门产生的相关数据,多方共同校核,避免数据不一致。
(三)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基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再造和优化政务部门业务流程。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四)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全市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归档和共享工作,满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要求。
(五)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安全机制、工作评价机制,在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中,通过全市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加强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条 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制定发展规划,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区)各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双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是统筹管理全市政务信息和数据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组织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务信息资源重大事项进行论证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攀枝花市共享平台项目建设,建设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制定政务信息资源交换标准,为全市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服务并承担项目管理及对接省共享交换平台等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按市级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上报本区域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做好政务数据资产梳理及数据归集工作,考核评估本区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市级政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本部门内部及下属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流程,明确目标和责任。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第七条 市级政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所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梳理,按照标准规范,编制本部门的《资源目录》,确定可供共享的信息资源及共享条件,统一纳入全市《共享目录》。
市级政务部门对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在《资源目录》明确,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
第八条 各县(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机构应按照要求组织编制本区域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监督考核本级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更新、维护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政府办公室监督考核市级各政务部门,各县(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更新、维护等工作,并负责汇总形成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九条 各类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完成并逐条审核后,在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上注册、发布并动态更新、维护。政务部门因机构改革或者法定职责调整等,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保目录与内容保持一致。
市大数据中心政务云服务商负责汇总形成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第十条 共享平台是管理攀枝花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共享平台实现。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依托攀枝花电子政务云建设共享平台。我市共享平台按规范标准与省级共享平台对接。各县(区)直接使用市级共享平台,不再建设本级共享平台。
第十二条 我市各级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电子政务外网承载。我市各级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外网迁移。非涉密信息系统加快迁移到市级政务云平台并接入共享平台。
凡新建需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接入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 共享平台通过数据传输总线连接多个数据服务节点,形成部门分类集中、业务分权共享的数据交换模式。提供部门通过数据服务节点授权提供数据,使部门通过数据传输总线获取数据。数据传输总线由攀枝花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中心管理和维护,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各自负责本部门数据服务节点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 市级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接入市级共享平台,各区县负责本区域政务信息系统接入市级共享平台,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政务信息资源,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四章 政务信息资源提供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资源属性分为基础信息资源、主题信息资源、部门信息资源等三种类型。
(一)基础信息资源库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多个政务部门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社会信用、宏观经济、文化等基础信息。
(二)主题信息资源库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某一个主题领域,多部门共建项目或业务协调需求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包括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数据库。
(三)部门信息资源库指攀枝花市各级政务部门履职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和部门职权范围内管理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
第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应按统一标准规范,以电子化形式、接口方式通过共享平台实现交换。非电子化资源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逐步进行电子化改造。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采集数据,坚持按需采集、授权采集,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第十八条 基础信息资源汇聚后形成基础信息资源库,由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采集、编目、更新、维护;按主题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库,由该主题信息化共建工程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采集、编目、更新、维护;部门信息资源编目、更新、维护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基础信息资源库牵头建设部门应定义基础信息项和业务信息项,基础信息项应无条件共享给政务部门使用,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市级集中、与省和国家对接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第二十条 提供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审核把关。政务信息资源发生变化时,要确保目录和数据按《攀枝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规定的时限在共享平台同步更新。
第五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利用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
无条件共享类,是指无附加条件提供给所需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与行政管理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等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政府部门间共享,如法人单位基本信息、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共服务设施信息、社会经济统计信息等。
有条件共享类,是指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所需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或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以及泄露后可能影响行政执法和政府部门正常办公的信息。
不予共享类,是指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明确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依法应与特定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不受上述限制,应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向特定政府部门提供共享信息。
凡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使用有异议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必要时由领导小组最终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为简化授权流程,市政府将各部门政务信息资源整体授权给市共享平台主管部门。市共享平台主管部门可根据授权,直接受理并授权本市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使用申请,并将授权结果通过市共享平台向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无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可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有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由提供部门设定共享条件并发布在目录系统上,使用部门根据共享条件通过市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共享申请,提供部门审批同意后,市共享平台主管部门根据整体授权应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完成审批,对予以共享的通过数据服务节点提供数据或结果判定,共享平台负责共享交换日志记录,对不予共享的应说明理由。通过共享平台共享的数据应遵循“数据不落地、数据不搬家”原则,提供部门仅提供数据比对判定结果,使用部门从提供部门数据服务节点直接获取。
第二十四条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在发现问题5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提供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回复。
第二十五条 凡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使用有异议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必要时由领导小组最终裁定。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尽可能向社会开放,与民生保障服务相关的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和教育等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优先向社会开放。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共享平台的安全防护,切实保障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数据服务节点的安全,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云服务商负责保障共享平台的稳定、安全运行,并配合政务部门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等工作。
信息安全服务机构负责共享平台整体安全运行监督,定期扫描监测共享平台运行情况,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共享平台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安全运维报告。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原则,提供部门对共享信息的安全性进行审查,确保所提供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信息提供政府部门不对信息在其他政府部门使用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使用部门应按照履行职责需要,共享过程中充分保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并对共享信息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泄露及未经许可扩散等行为负责,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共享信息,并对使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负责。
第三十条 承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服务单位应与授权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和保密协议,落实安全责任,共享过程中充分保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共享数据的安全管理工作。出现安全问题时及时向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机构要构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防控技术体系,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实现事前控制;加强政务信息资源访问权限管理、共享流程规范,实现事中监控;强化信息审计追踪、共享日志记录,实现事后审计,防止数据主动和被动泄露。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溯源机制,在采集、共享、查询、比对、下载、访问、更新等过程中实施日志记录,日志保留时间不少于2年。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四条 领导小组按市政府要求对各县(区)、各市级政务部门信息资源的目录编制、注册、更新、维护和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评估,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市委目标绩效办实施绩效问责。
各县(区)、各市级政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本区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各县(区)、各市级政务部门于每年1 月31 日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上一年度信息资源共享开展情况和自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建立攀枝花市政务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评,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政务部门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或者分级保护测评后接入共享平台,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强化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领导,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分管责任人和联系人。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并暂停其信息化应用项目申报。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将本部门掌握的政务信息资源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
(二)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全面共享信息内容的,未按要求及时发布、更新共享政务信息和资源目录的;
(三)对共享获得的信息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泄露及未经许可扩散的;
(四)不共享其他政府部门政务信息、随意扩大信息采集范围,造成重复采集信息,增加社会成本、给社会公众增加负担的;
(五)未与信息提供部门签订相关许可协议,擅自将获得的共享信息转让给第三方或利用共享信息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六)所辖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未按要求持续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
(七)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八)其他违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法人、其他部门和个人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