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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攀枝花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8-0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规范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现将《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代拟稿)》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20198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攀枝花市司法局。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攀枝花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邮编:617000

2.电话:0812-3329601

3.电子邮箱:邮箱:pzhyfxz@163.com

附件: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代拟稿)

 

                                                                                        攀枝花市司法局

                                        201986

 

附件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工作规则(代拟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明确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与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是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并支持攀枝花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三条  市司法局是市政府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除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外,具体办理下列行政复议事项:

(一)接待有关行政复议方面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

(二)接受和审查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三)决定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并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审理;

(四)依法主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调解;

(五)决定中止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对市政府有权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七)对行政复议案件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八)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市政府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市政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十)指导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一)其他行政复议事项;

第四条  攀枝花市市长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

市长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委托分管法制工作或协助负责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五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由市司法局报请市长作出决定:

(一)作为被申请人的政府工作部门是由副市长兼任领导职务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市政府的决定作出的;

(三)其他必须提请市长决定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  除本规则第五条所列事项外,其他行政复议案件由市长委托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或协助负责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处理,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  市司法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专家、技术人员参与。

第八条  市司法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市司法局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查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国务院部门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司法局以市政府名义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二)对市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司法局负责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自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人事、行政监察等部门接到市司法局依本规则第三条第(九)项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市司法局。

第十一条  根据本规则由市长、分管法制工作或协助负责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决定的复议案件,市司法局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50日内将有关结案材料报送市长、分管法制工作或协助负责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审查决定,市长、分管法制工作或协助负责法制工作的副市长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如遇延长审理时限的案件,审理及作出决定的期限顺时延长。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需要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经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或协助负责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市司法局统一印制,除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印章外,其他行政复议文书加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该专用章由市司法局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于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报省政府备案。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区域社会影响重大的。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给予保证。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9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修正案)》的通知(攀府发〔2014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