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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改进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送审稿)》等三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攀枝花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5-2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依法改进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送审稿)》《攀枝花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咨询管理单位储备库管理办法(送审稿)》《攀枝花市评标专家黑名单管理办法(送审稿)》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2019529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市司法局。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攀枝花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    邮编:617000   

   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佳联路5

2.传真:0812-3324921

3.电子邮箱:邮箱:pzhyfxz@163.com 

 

附件:1. 依法改进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送审稿)

2.攀枝花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咨询管理单位储备库管理办法(送审稿)

3.攀枝花市评标专家黑名单管理办法(送审稿)

 

                              攀枝花市司法局

                                                              2019523

 

 附件1

依法改进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送审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推进招标投标市场“放管服”改革工作,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改进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改进招标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一)推行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市本级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采用装配式或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或行业管理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估算价或概算价为经济控制指标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据合同约定依法选择分包单位,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全面负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性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由总承包单位采购,项目单位可以提出等级和技术等相关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二)提倡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单位可以联合组织招标。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同一投标单位可以就联合招标或打捆招标项目的全部标段或部分标段进行投标,但施工和监理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中标。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三)鼓励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引导市内企业联合重组,提高工程承包资质,增强工程承包管理能力,培养一批具有先进管理技术的工程承包企业。鼓励具备资质能力的国有企业及相关组织争当市政基础设施和特许经营等工程项目业主,并以国有资产配置等方式由其依法承揽或发包。

二、依法改进咨询管理单位服务能力

(四)优化管理办法。项目单位根据自身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能力并结合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委托项目咨询管理服务单位。清理项目代建管理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实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强制代建管理”向“自愿委托咨询管理”转变。在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可以通过项目咨询管理服务的方式提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能力和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五)引进优质单位。大力引进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服务优质企业,分行业建立工程项目立项前期准备、清单编制、工程造价、招标服务、建设过程管理等未纳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咨询管理单位储备库。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在其本身及其所属单位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时,可以在依法建立的工程项目咨询管理单位储备库中确定服务中介单位。储备库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拟订,报市政府按程序印发实施。

三、依法改进企业投资项目招标管理

(六)落实企业招标自主决策权。充分体现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招标主体责任,建立“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担风险”的市场机制。凡是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对自行组织招标的资质限制一律取消,对政府部门以备案招标为名进行的实质性审查一律取消,对使用依法建设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限制要求一律取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企业招标投标活动,也不得剥夺或限制企业招标人依法享有的信息发布权、资格审查权、评标参与权、定标决策权等招标权利。

四、依法改进工程项目招标交易服务

(七)加速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以《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等国务院部委局印发的标准文本为模版,结合四川省和我市实际情况,依法建设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2019下半年,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启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试运行工作。

(八)全力提升工程招标投标平台服务能力。一是探索并初步建立与兄弟城市异地开评标机制,用科技手段破解区域库内专家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难题。二是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采购等五类交易活动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全部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三是鼓励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交易方式、流程、限额标准、评比办法、监督形式,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

五、依法改进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工作

(九)明确否决投标情形专项条款。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单列,其他条款与该单列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若招标文件修改、澄清或补遗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依法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除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之外,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以外的理由否决投标。

(十)建立评标专家黑名单管理制度。被依法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且在我市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评标活动的专家,存在不良行为的,纳入黑名单管理。未达到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的,自被纳入黑名单管理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我市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符合《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情形的,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报告,申请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平台建立招标投标定期核查机制,对于同一专家参与评标且同一投标人中标3次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有关监督部门及时移送纪委监委或公安司法机关核查处理。评标专家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制订,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十一)严格工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应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完善包括项目咨询管理服务单位在内的工程项目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优先使用信用等级高、服务质量好的企业推进项目建设,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失信企业或注册执业(从业)人员在我市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2

攀枝花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咨询管理单位

储备库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保障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依法改进工程咨询管理单位服务能力,确保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咨询管理单位确定过程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程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咨询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立项前期准备、清单编制、工程造价、招标服务、建设过程管理等未纳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工程的投资服务事项。

第三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在其本身及其所属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管理能力时,可以在依照本办法建立的工程项目咨询管理单位储备库中随机确定服务中介单位。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分别建立行业咨询管理单位储备库。每个行业储备库入库单位数应当在10个以上。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每年最后一个季度按照本办法重新建立下一年度行业储备库。在储备库建立期间需要咨询管理服务的,项目单位在原储备库中按原有次序选择咨询管理单位。

 

第二章 储备库的建立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法定期限要求,按下列程序建立行业储备库:

(一)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攀枝花市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应包括储备库专业类别及入库数量、投标准入条件、提交的材料证明文件、入库程序、评审办法、入库单位的权利义务等;

(二)单位根据招标公告情况自愿报名,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三)在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开标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四)委托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综合评分,推荐入库候选人名单及排列顺序;

(五)按照入库候选人名单顺序依次确定进入储备库的咨询管理单位名单,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攀枝花市网站)上公示;

(六)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参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的异议程序处理;

(七)发放入库通知书,列入行业储备库管理。

 

第三章  入库单位随机排序程序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行业储备库后,应当采用随机抽取办法对入库单位进行排序管理。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建立行业储备库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落实随机抽取排序的时间和地点,并书面通知相应类别储备库中的所有入库单位。入库单位应当委派抽取代表准时参加现场抽取活动,并在随机抽取现场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截止抽取开始时间入库单位的抽取代表未到随机抽取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抽取,取消排序管理资格。

第八条  随机抽取排序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由建库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部门派人现场监督。参加现场随机抽取的入库单位不得少于10家。

第九条  随机抽取活动的具体流程为:

1.抽取方式。抽取号共80个,随机操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具体实施。

2.确定本次中选号的大小。80个抽签号分为2个号段,1-40号为小号段,41-80号为大号段;行业部门随机摇出1个号,如抽中小号段的号,则本次抽取按小号至大号依次排序;如抽中大号段的号,则本次抽取按大号至小号依次排序。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抽取活动的入库单位代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3.公开抽取。入库单位的抽取代表按报名登记的顺序一一公开抽取,登记确认;如第一轮中抽取人抽出的最大(小)号相同,则第一轮作并列排序,然后相同最大(小)号抽取人在并列排序内进行下一轮抽取,登记确认,直至抽出大小为止。

4.抽取结果公布。抽取结束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场公布本次随机抽取确定的排序结果,登记确认,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入库单位抽取代表如对随机抽取活动有异议,应在抽取活动现场提出,行业部门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章  储备库的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咨询服务需求时,到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入库单位排序管理顺序依次选取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咨询管理单位。项目单位应当在咨询管理单位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发展改革部门后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依次被选取为项目咨询管理单位的入库单位,因资质和能力达不到要求或在接到有效通知后,明确表示不能承担本次咨询管理服务的,项目单位应当依次往后一名选取入库单位,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  入库单位排序实行循环管理,在第一轮从第一名选取至最后一名后,不再重新排序,仍按照原随机抽取确定的排序进行依次选取。已经被确定为咨询管理单位,或者因自身原因无法进行咨询服务管理的入库单位,不影响下轮依次选取的顺序。

第十四条  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入库单位,可从储备库以外依法确定咨询管理单位。

 

第五章 储备库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对行业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依法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并将行业储备库的建设管理情况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介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入库单位被清理后,作为入库管理的单位在2个以上时,本年度储备库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对入库单位进行补充。

第十六条  入库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诚信原则,自觉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

(二)必须服从指挥和调配,集中人力、物力,确保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为优先;

(三)认真履行合同,严格管理,做到咨询管理服务优质高效;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应保持联系电话畅通。

第十七条  入库单位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储备库信息。如果已入库单位资质等级等条件发生变化后不再满足储备库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取消该单位入库管理资格。

第十八条  入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其清退出储备库:

(一)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二)一年内有两次及以上在承诺的时间内不能提供咨询管理服务的;

(三)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或无法履行项目咨询管理服务合同核心条款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合同或拒绝签订中选项目合同的;

(五)将应该由自身提供的咨询管理服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因以上原因被清退出储备库的单位,自退出之日起3年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将其纳入行业储备库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各县(区)政府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3

 攀枝花市评标专家黑名单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项目评标活动,防止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四川省和攀枝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依法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且在攀枝花市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存在不良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攀枝花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不得有以下不良行为:

(一)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的;

(二)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未能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评标纪律,与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四)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五)被抽中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或无故迟到影响评标的;

(六)没有法定实质性未响应情形而否决全部投标的;

(七)符合回避情形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经招标人代表和参与现场监督部门代表审查后共同确认,书面通知评标专家当场改正。同一评标专家在一年内有2次以上当场改正情形的,纳入黑名单管理。评标专家当场拒不改正的,终止该专家评标活动,直接纳入黑名单管理,并按照规定另行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第五条 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发现专家存在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参与现场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确认,经发展改革部门报四川省评标专家理委会办公室。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将专家纳入黑名单管理,并由招标人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评标或复核。

第六条 对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专家个人,可以书面形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该意见和理由作为是否将专家个人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重要依据。评标专家个人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七条 对于存在不良行为的评标专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确认程序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书面认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予以曝光。被纳入黑名单的专家,按照以下方式应用:

(一)未达到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的,自被纳入黑名单管理之日起,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抽取评标专家时予以屏蔽,2年内不得在我市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二)符合《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情形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报告,申请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的处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由处罚部门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报告,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八条  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平台建立招投标定期核查机制,对于同一专家参与评标且同一投标人中标3次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时移送纪委监委或公安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