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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咨询单位储备库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攀枝花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5-2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咨询单位储备库管理办法(送审稿)》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201952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市司法局。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攀枝花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  

        邮编:617000   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佳联路5

2.传真:0812-3324921

3.电子邮箱:pzhyfxz@163.com 

 

附件: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咨询单位储备库管理办法(送审稿)

 

                            攀枝花市司法局

                                                                                                                  2019522

 

 附件

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咨询单位

储备库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保障可研咨询等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研咨询是指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提供可行性研究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可研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可行性研究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在其本身及其所属单位不具备可研咨询管理能力时,可以在依照本办法建立的可研咨询管理单位储备库中确定咨询服务单位。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四条  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

第五条  评估咨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委托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PPP项目实施方案的评估,及其他所需的服务。

第三章 储备库的建立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和市国资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性质、特点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各行业特点、满足行业需求的可研咨询单位入库管理规则和使用规定。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选择符合行业性质、特点和要求的咨询单位,对入库单位进行违法失信记录核实,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建立行业咨询单位储备子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个行业储备库入库单位应在10个以上。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建立储备库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备汇总纳入全市总库。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可参照以下专业建立咨询单位储备库。

(一)农业;(二)林业;(三)水利水电;(四)电力(含水电、新能源);(五)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建筑;(十二)市政公用工程;(十三)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十四)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十五)其他(以实际需求专业为准)。

第四章  储备库的使用

第九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使用单位有咨询服务需求时,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行业储备库的管理规定,选取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咨询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在咨询管理单位选取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入库单位。

第十条  被选取的入库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明确是否承担咨询任务的意见。如使用单位收到入库单位不能承担咨询任务意见的,依照管理规定依次往后选取入库单位,以此类推。非涉密项目确定咨询管理单位后,使用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使用单位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单位进行咨询;对有特殊要求,且在储备库中无适合专业和能力要求的入库单位,使用单位可从储备库外依法确定咨询单位。

第十二条 可研咨询实行有偿服务,服务价格由使用单位与可研咨询单位参照市场同期价格,共同协商确定,促进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

第五章 储备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提前在行业内收集下年度项目咨询计划,在报送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下年度咨询计划及预算。市发展改革委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统筹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因特殊情况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由使用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安排资金解决。完成立项的项目,相关咨询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对行业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管理规定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和补充,每年年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介,依法向社会公开行业储备库的建设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咨询单位对咨询质量负总责,对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咨询单位在开展项目咨询业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标准规范,在咨询成果文件中按照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作出信用承诺。咨询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重大损失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倒查咨询成果质量责任,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承担编制任务的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承担评估咨询任务的咨询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十七条  入库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守诚信原则,廉洁从业,自觉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二)必须服从指挥和调配,集中人力、物力,确保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为优先。

(三)认真履行合同,严格管理,做到咨询管理服务优质高效,保持联系畅通。

第十八条  入库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储备库信息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如已入库单位信息发生变化后不再满足储备库要求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取消该单位入库资格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九条  入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清退出储备库:

(一)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二)一年内有两次及以上在承诺的时间内不能提供咨询服务的;

(三)出现两次被评审单位出具不予通过评审结论的或使用单位出具不符合、不满足需求的;

(四)泄露委托方的秘密以及签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咨询管理服务合同或拒绝签订中选项目合同的;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评价等级证书以及将应该由自身提供的咨询管理服务转委托的。

因以上原因被清退出储备库的单位,自退出之日起3年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将其纳入行业储备库管理。

第二十条  因弄虚作假、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委托单位骗取政府批准文件、骗取政府资金的咨询单位,经核实查处,永久不得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咨询储备库管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咨询单位及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核查属实后列入不良记录,并及时告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通过 “信用中国(四川攀枝花)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和市属国有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