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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司法局

攀枝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及案例指导试行办法

来源:攀枝花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10-3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及案例指导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法制办,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现将攀枝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及案例指导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11 6

 

 

攀枝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及案例指导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优秀行政执法案件的典型示范及案例指导作用,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和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层级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评选、编撰、发布指导案例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所形成的反映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卷宗材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卷宗材料,依法进行审查、评议、纠错并实施责任追究的一种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案例指导是指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行政执法部门将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优秀案例进行整理,编撰形成指导案例并对外发布,发挥其在行政执法中的指导示范作用。

 

第二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一节  评查的一般要求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评查程序和标准,客观评价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日常抽查(评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每年定期开展本部门(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评查)。

第九条  评查工作结束后,评查部门应当对案卷评查工作总体情况进行通报,对优秀行政执法案卷予以表扬,对行政执法案卷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节  评查程序及内容

 

第十条  评查工作从部署启动到评查完成的全过程应当进行文字记录并形成完整的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应当制发通知(方案),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步骤、评查范围、评查标准、评查方式方法等内容等进行安排部署。

第十二条  评查应当对参评案卷从行政执法主体、程序、违法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和裁量标准适用等方面全方位地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将案卷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相应等级。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形式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使用统一规范的档案案卷卷皮,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二)卷内材料按执法程序排列有序;

(三)卷内文件材料纸张及文字书写统一规范,案卷归档及时、完整、做到一案一卷;

(四)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实质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对象认定是否准确;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行政执法的依据适用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

(五)行政裁量权适用是否适当;

(六)是否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

(七)行政执法文书选用、书写、制作是否准确、规范。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总体情况通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评查的基本情况;

(二)评查案卷的基本情况:案件总数量、参与评查(抽查)案卷数量、评定案卷的等级情况(优秀、合格及不合格案卷数量及百分比);

(三)案卷存在的问题;

(四)优秀案卷和不合格案卷的名称及案号。

 

第三章  案例指导制度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评查部门应当对评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将行政裁量权标准运用规范、适当,说理性强,各方面达到优秀标准具有指导性的典型案件进行整理,编撰形成指导案例并予以公布,充分发挥优秀典型案例在行政执法中的指导示范作用。

第十七条  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和真实性。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不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实施或当场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参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办理案件,但不得将其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从下列行政执法案件中选择:

(一)社会普遍关注的;

(二)案情典型,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

(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使用规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权准确、适当的;

(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好的。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开展本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进行指导案例初选,编撰形成初选指导案例,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报送初选指导案例时,应当报送编撰的案例文本、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复印件和电子文本。

第二十一条  编撰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为根据,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同时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进行技术处理,不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首部。包括:案例名称、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正文。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法律适用、决定结果、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等内容。说明理由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评审人员对报送的初选指导案例进行评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学者以及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评审人员。

第二十四条  评审人员进行评审后,就报送的初选指导案例是否具有指导性、是否可以发布等内容作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评审意见进行研究后,审定并发布本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于发布前将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应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依法制定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及案例指导制度机制,加强对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1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