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医保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攀枝花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6-06-2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 | 社会保险核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 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社会保险 经办条例》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发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 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 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 、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社会 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解除服务 协议;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 、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 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 依法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 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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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 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 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 、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 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 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 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 工作。《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 四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 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 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 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 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 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 、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 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 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 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 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药机构 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 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 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医疗保障基金使用 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定点医药机构应 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 ;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 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 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 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 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 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 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 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 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医 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保 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 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 、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 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 医疗保障基金。《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 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 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 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 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 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 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 ,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 保障基金的行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 例》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检查;(二) 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 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 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 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 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 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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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 医疗保障等部门(以下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专项社会救助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 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救助法》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 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将社会 救助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评价。《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 法从重给予处分: 受、发放、登记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记 录等数据; 相关救助服务; ,泄露、出售、非法提供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本法规定,截留、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 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组织、个人可以处违法所 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七十二条: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人 员,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单位或者其上 级主管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中华人 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七十三条:采取虚报、隐 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 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财物 和利益,处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价值二倍以下的罚 款;对社会救助对象可以决定调减、停止社会救助。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 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七十四条:拒 不履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作出的调减、终止社会救助决定,非法占有社会 救助财物等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 退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七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扰乱 社会救助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七十六条:对社会救助管理 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社会 救助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 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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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国 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 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 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 护药品价格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 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 料。 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为适应 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 行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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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 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 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 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 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 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 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 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 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 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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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 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四条: 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 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 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 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 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 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 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 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 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 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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