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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司法局

攀枝花市医保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攀枝花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6-06-2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社会保险核查 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

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社会保险

经办条例》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发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

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

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

、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社会

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解除服务

协议;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

、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

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

依法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

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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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

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

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

、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

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

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

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

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

工作。《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

四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

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

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

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

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

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

、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

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

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

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

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药机构

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

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

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医疗保障基金使用

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定点医药机构应

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

;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

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

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

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

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

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

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

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

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医

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保

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

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

、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

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

医疗保障基金。《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

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

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

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

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

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

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

,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

保障基金的行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

例》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检查;(二)

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

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

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

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

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

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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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

医疗保障等部门(以下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专项社会救助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

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救助法》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

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将社会

救助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评价。《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

法从重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核确认;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确认;
(四)隐匿、销毁、篡改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接

受、发放、登记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记

录等数据;
(五)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金、救助物资或者提供

相关救助服务;
(六)非法查询与社会救助申请无关的个人信息

,泄露、出售、非法提供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七十一条:违反

本法规定,截留、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

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组织、个人可以处违法所

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七十二条: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人

员,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单位或者其上

级主管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中华人

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七十三条:采取虚报、隐

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

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财物

和利益,处非法获取的财物和利益价值二倍以下的罚

款;对社会救助对象可以决定调减、停止社会救助。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

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七十四条:拒

不履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作出的调减、终止社会救助决定,非法占有社会

救助财物等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

退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七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扰乱

社会救助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七十六条:对社会救助管理

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社会

救助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

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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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国

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

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

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

护药品价格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

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

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国务院价格

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为适应

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

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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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

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

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

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

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

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

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

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

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

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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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

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四条:

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

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

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

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

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

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

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

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

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

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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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何鹏   责任编辑: 康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