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档案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攀枝花市档案局 发布时间:2025-12-1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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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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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 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 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一)(二)款: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二)款:经调查,发现有档案违法行为的,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 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处理建议的档案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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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 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第(一) (二)款: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二)款:经调查,发现有档案违法行为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 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处理建议的档案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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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 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 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二)款:经调查,发现有档案违法行为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 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处理建议的档案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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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 擅自销毁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 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二)款:经调查,发现有档案违法行为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 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处理建议的档案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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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 或外国组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 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二)款:经调查,发现有档案违法行为的,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 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处理建议的档案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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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档案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一)款:档案主管部门对处理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档案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组织调查。 三、《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第三条: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 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是:(二)监督检查档案法规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 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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