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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司法局

攀枝花市档案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攀枝花市档案局     发布时间:2025-12-1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

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

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一)(二)款: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二)款:经调查,发现有档案违法行为的,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

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处理建议的档案主管部门。

攀枝花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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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

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第(一)

(二)款: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二)款:经调查,发现有档案违法行为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

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处理建议的档案主管部门。

攀枝花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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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

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

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二)款:经调查,发现有档案违法行为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

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处理建议的档案主管部门

攀枝花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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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

擅自销毁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

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二)款:经调查,发现有档案违法行为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

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处理建议的档案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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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

或外国组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

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二)款:经调查,发现有档案违法行为的,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

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处理建议的档案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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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档案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一)款档案主管部门对处理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档案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组织调查。

三、《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第三条: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

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是:(二)监督检查档案法规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

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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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何鹏   责任编辑: 康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