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5-1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35个)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教育和体育局 市科技局
市民族宗教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文广旅局(市文物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城管执法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统计局 市人防办
市经济合作局 市林业局
市医保局 市档案局(挂牌于市委办公室)
市国家保密局(挂牌于市委保密机要局)
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挂牌于市委宣传部)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设置于市委编办)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挂牌于市委网信办)
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0个)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四川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
白坡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中心
攀枝花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市公积金中心
市地方志编纂中心
二、相关要求
(一)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据法定职责权限,结合部门单位“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市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五)中央、省垂直管理机构对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自行确认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