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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司法局

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04-1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第四条第三款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逐级上报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并将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实施资质认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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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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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2015年)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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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五)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登记机关行使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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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食品安全法》(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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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涉嫌专利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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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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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24日通过,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监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合同监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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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91号)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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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进行执法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第六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行为。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与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有关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认定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器材、设备送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出具认定结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认定结论,对不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行为以及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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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商标(含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活动场所、有关物品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29号)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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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本)》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部门规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9号)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
    (二)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
    (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五)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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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29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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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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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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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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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7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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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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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公安部、税务总局令第2号)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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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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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22号)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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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开展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食品安全法》(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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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棉花、纤维制品、茧丝、毛绒、麻类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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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计量器具及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16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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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被认证企业征求意见,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要求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报告业务活动情况的方式,对其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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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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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商品条码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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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标准化法(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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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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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行政检查

【法律】《食品安全法》(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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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价格法》(1997年国家主席令第92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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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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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药品研制、注册、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31号)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第59号)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五条、第四十九条
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三十九条
5.《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6.《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委厅〔2018〕121号)第三条
7.《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复函》(川编办函〔2021〕89号)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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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医疗器械研制、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2.[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六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第145号)第十四条
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第五条、第十二条
5.《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6.《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食药监械管〔2015〕6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7.《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药监综械注〔2018〕45号)
8.《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委厅〔2018〕121号)第三条
9.《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复函》(川编办函〔2021〕89号)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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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第五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监督管理信息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2.[部门规章]《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六条、第四十六条
3.《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复函》(川编办函〔2021〕89号)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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