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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4-1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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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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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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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二十七条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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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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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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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核查

行政检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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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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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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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场所的监督检查;对核设施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物等的监督性监测;对辐射污染防治情况和辐射相关场所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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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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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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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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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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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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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危险废物出口单位转移单据运行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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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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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环境监测质量的审核和检查

行政检查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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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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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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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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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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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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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生态环境统计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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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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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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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与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真实性、合规性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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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

行政检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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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入河排污口的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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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何鹏   责任编辑: 康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