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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04-1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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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行政检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14 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认已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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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自20073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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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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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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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14)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 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 第八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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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

 

委托执法

7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0)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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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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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前款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5.《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7)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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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14)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 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 第八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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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

 

委托执法

11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产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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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法

12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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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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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法

14

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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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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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8号令,)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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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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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城镇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中水水质达不到标准使用或擅自停用的,应当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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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何鹏   责任编辑: 康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