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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商务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攀枝花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5-04-1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商务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

行政检查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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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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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行政检查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第六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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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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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何鹏   责任编辑: 康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