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级登记权限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5-05-14 来源: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5-00116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2024-11-29
- 发布日期:2024-11-29
- 文 号:攀资源规划规〔2024〕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CZYGHJR—2025—001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级登记权限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攀资源规划规〔20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9号),我局细化制定了《攀枝花市市级登记权限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暂行办法》,经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攀枝花市市级登记权限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29日
攀枝花市市级登记权限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4〕2号),有效规范攀枝花市市级登记权限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区域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登记,制定本办法。
一、协议出让程序
(一)拟扩大矿区范围地质工作程度能够满足采矿权设立要求的,申请协议出让采矿权
1.提出申请。采矿权人向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提交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申请,申报材料包括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备案文件等材料。
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中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的相关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及周边实际,协议出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设采矿权周边已查明资源量达不到准入标准不能单独设置采矿权;
(2)协议出让范围在已设采矿权周边300米以内(含300米);
(3)新设立矿权与其它主体已设矿业权应保持合理安全间距;
(4)扩大矿区范围面积小于已设采矿权面积的40%,且小于一个基本单位区块;
(5)申请协议出让范围的资源可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开采;
(6)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应一次申请,符合条件的最多协议出让一次。
2.县级初审。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采矿权人协议出让申请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是否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的矿区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属于可协议出让情形以及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查。初审合格的,组织专家组对采矿权人协议出让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出具明确意见认可后,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实地踏勘,并征求各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材料包括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意见、专家组审查意见、县(区)政府意见、申请人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申请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备案文件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3.市级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转报的协议出让申请进行审查。
(1)专家组审查。组织熟悉矿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专家进行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科(室)会审。矿业权管理科组织法规科、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耕地保护监督科、地质矿产保护监督科、行政审批科、自然资源督察科、行政执法监督科会审,相关科(室)根据职能职责提出会审会签意见。
(3)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实地踏勘,并征求各部门意见。
(4)矿业权管理科提出拟办意见。矿业权管理科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相关科(室)会审会签意见、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和专家审查意见,对协议出让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研究决策。
(5)提交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协议出让申请提交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
4.公示。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分别在自然资源部、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的:
(1)按照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确定起始价,签订协议出让合同。
(2)按照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申请人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采矿权出让收益;完成评估报告公示公告后,签订协议出让合同。
(二)拟扩大矿区范围地质工作程度不能够满足采矿权设立要求的,申请协议出让探矿权
1.提出申请。采矿权人向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提交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勘查探矿权协议出让申请,申报材料包括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勘查探矿权协议出让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扩界区域以往地质勘查成果等材料。
(1)申请界外普查探矿权的,可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异常为依据;以原有采矿权矿体外推(就矿找矿)为依据;以一定的矿化线索,如已知矿化点、矿化露头、矿化蚀变现象为依据;
(2)申请界外详查/勘探探矿权的,应以评审通过的普查/详查报告为依据。
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中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的相关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及周边实际,协议出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设采矿权周边已查明资源量达不到准入标准不能单独设置采矿权;
(2)协议出让范围在已设采矿权周边300米以内(含300米);
(3)新设立矿权与其它主体已设矿业权应保持合理安全间距;
(4)扩大矿区范围面积小于已设采矿权面积的40%,且小于一个基本单位区块;
(5)申请协议出让范围的资源可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开采;
(6)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应一次申请,符合条件的最多协议出让一次。
2.县级初审。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就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是否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的勘查区块是否符合规定,区块范围以往地质勘查成果依据是否属实,是否属于可协议出让情形以及符合其它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初审合格的,组织专家组对采矿权人协议出让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出具明确意见认可后,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实地踏勘,并征求各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材料包括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意见、专家组审查意见、县(区)人民政府意见、申请人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勘查探矿权协议出让申请报告、扩界区域以往地质勘查成果等材料。
3.市级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转报的协议出让申请进行审查。
(1)专家组审查。组织熟悉矿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专家进行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科(室)会审。矿业权管理科组织法规科、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耕地保护监督科、地质矿产保护监督科、行政审批科、自然资源督察科、行政执法监督科会审,相关科(室)根据职能职责提出会审会签意见。
(3)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实地踏勘,并征求各部门意见。
(4)矿业权管理科提出拟办意见。矿业权管理科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相关科(室)会审会签意见、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和专家审查意见,对协议出让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研究决策。
(5)提交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协议出让申请提交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
4.公示。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分别在自然资源部、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的:
(1)按照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确定起始价,签订协议出让合同。
(2)按照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探矿权出让收益;完成评估报告公示公告后,签订协议出让合同。
以上协议出让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二、矿业权登记程序
(一)已设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
1.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合同后,编制相关报告/方案,按规定报相关评审机构进行审查。
2.报告/方案审查通过后,申请人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开的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进行申请,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按公开的流程、标准、时限进行登记发证。
(二)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区域勘查探矿权
1.采矿权人凭借采矿权界外勘查探矿权协议出让合同,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按规定报相关评审机构进行审查。
2.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申请人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开的探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进行申请,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按公开的流程、标准、时限进行登记发证。
三、其它要求
(一)加强信息管理。严格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自然资源基础信息平台审查审批,推进审查审批到档案管理全流程电子化,实现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相关机构等数据的实时共享。
(二)严格资料归档。审查过程中形成的申报卷宗、相关科(室)和单位审查及征求意见文件、审定的报告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公告公示文件、出让合同、颁证通知书、矿业权证书等均应按规定归档。
(三)国家、省矿业权管理政策调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地热、矿泉水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有特殊规定的,执行特殊规定。
(四)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采矿权周边、
零星分散资源勘查探矿权协议出让申请报告
(参考范本)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分局):
我公司矿(采矿许可证号:),申请以协议方式扩大矿区范围/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勘查探矿权,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原采矿权情况。采矿权人名称、住所、矿山名称、开采矿种、矿区面积、矿区坐标范围、生产规模、开采方式、有效期限,累计查明资源储量、保有资源储量,矿山生产情况(包括生产状态、剩余服务年限、生产系统情况、生产年限等),矿山修复治理情况,采矿权历史沿革。
(二)拟申请协议出让矿业权情况。拟申请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符合协议出让的情形及理由。
(三)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后的最终要素。
二、地质依据
申请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的。简述地质勘查程度,提交地质报告单位、日期、名称、勘查程度,评审及备案日期、单位、文号等。评审通过的资源储量、品位。简述矿床地质特征、矿体赋存条件、成因类型、矿体数量、位置、长度、厚度、深度、产状、变化。顶底板围岩。矿石类型,主要矿物成分、化学成分、品位,变化。可选性评价。原采矿许可证范围与扩大矿区范围资源储量的关系。
申请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勘查探矿权的。简述以往地质工作及成果依据,地质勘查程度,成矿地质条件依据、物化遥异常依据、已有采矿权周边矿体资料依据,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依据。
三、可行性、合规性分析
(一)管控条件分析。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符合性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约束条件符合性分析。
(二)合规性分析。对属于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区域;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在原矿区范围外300米以内(含300米)等协议出让条件符合性分析。已设采矿权周边已查明资源量达不到行业准入标准不能单独设置采矿权符合性分析。
(三)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后开发利用合理性分析。简述采矿权最终要素符合性,包括“三率”、开采方式、采矿方法、开拓方式、采矿工艺技术等。
四、附图
(一)已设矿业权周边矿业权分布图(以地质地形图为基础);
(二)以地质地形图(含工程部署)为基础的叠合图(扩大矿区范围的:原矿业权范围、相邻矿业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扩大区范围叠合图;申请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勘查探矿权的:原矿业权范围、相邻矿业权范围、界外勘查范围叠合图);
(三)其他报告/方案需提供主要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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