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攀府复〔2024〕24号
来源:攀枝花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2-2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
攀府复〔2024〕24号
申请人:某电器店
被申请人:攀枝花市财政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机关分别于2024年6月21日至6月25日期间4次电话联系申请人,但均提示已关机,故本机关不再听取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公平,具有明显的违法偏袒行为。二、采购人设置的参数不合理,具有倾向性,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中的海信、科龙、长虹、TCL、奥克斯等品牌的空调均不能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均有扣分项,只有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提供的美的空调技术参数完全满足。三、本次采购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本次项目标的为分体式空调,属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是规格标准统一的标准化通用设备,应以价格作为主要考虑因素,故应当采用最低评标法。四、本次采购付款方式不合理,要求分六年支付价款,采购项目中要求的后续服务不应纳入合同价款中。
被申请人答复: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合规。二、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标的共5种,每种采购标的同时满足所有“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的品牌均有三种以上,同时满足5种采购标的所有“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的品牌有格力、美的、奥克斯。三、经查阅多种品牌型号空调设备参数及专家协助认定,采用变频空调及R32制冷剂是市场上较通用的空调技术方案。四、本次采购项目中除5种标的均为变频空调、实验学校对3P风管机风管长度及材质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为实质性要求外,其余50项“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均为评分因素并非符合性审查条件,允许负偏离,每项0.6分,不能满足则不得分。参与投标的8家供应商中,有4家供应商在“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评分项上得满分。五、本次采购项目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未参加投标。六、本次采购项目中采购人提出的技术参数是市场上较通用的空调技术要求,不具有特殊性或专属性,相关设置满足市场竞争要求,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的情形。七、本次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的不仅是空调设备,还包括6年的空调维保服务,故本次采购项目不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适用最低评分法,应采用综合评分法。八、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并未规定“主要考虑因素”必须在“51%—70%之间”,适用综合评分法的按照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本项目价格比重为35%,大于其他各单项评审项分值。九、评分项允许主观评分项存在,如何对主观评分项进行评分,由评审专家结合采购需求凭借专业知识进行判断。十、本次采购项目采购人对6年质保期及每年的服务内容提出了具体需求,由此采购人提出了具体付款要求,且付款时间均为达到付款条件15日内,其付款要求不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8日,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攀枝花市第七高级中学校、第三高级中学校、实验学校中小学安装空调试点联合采购项目(二次)》的公开招标公告,采购人为:攀枝花市第七高级中学校,采购代理机构为: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3月29日,申请人获取采购文件。3月30日,申请人向采购人攀枝花市第七高级中学校提交《质疑函》,质疑“1.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利用不合理限制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有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2.采购文件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限制条款。3.交货时间与安装工程量不符,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4.本次采购空调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指向美的品牌,且参数不满足多个品牌,不能达到充分有效竞争。5.本次采购活动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6.评分评审项设置不合理,缺乏公平公正性,违背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以及相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7.采购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的‘技术服务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评审项的评分标准是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应作为评分项,招标文件将其设置为评分项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8.付款方式不合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涉嫌对供应商进行歧视待遇。”4月7日,采购人攀枝花市第七高级中学校作出《质疑答复》,就申请人的质疑事项逐一回复,认为申请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申请人不服该《质疑答复》,于4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书》,投诉事项与申请人提交的《质疑函》中质疑事项相同。4月18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投诉书》,经审查后予以受理。4月24日,被申请人向攀枝花市第七高级中学校、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4月28日,被投诉人作出《关于“攀枝花市第七高级中学校、第三高级中学校、实验学校中小学安装空调试点联合采购项目(二次)”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5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投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认为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驳回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4月23日,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开标、评审。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分别为:攀枝花市城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志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科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瑾瑜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盛风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天舒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开皇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攀格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供应商为:四川瑾瑜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所称的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未参加本次项目投标。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攀枝花市第七高级中学校、第三高级中学校、实验学校中小学安装空调试点联合采购项目(二次)招标文件》《评标报告》《评审情况表》《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书》《投诉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关于“攀枝花市第七高级中学校、第三高级中学校、实验学校中小学安装空调试点联合采购项目(二次)”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投诉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是否合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本案中,《攀枝花市第七高级中学校、第三高级中学校、实验学校中小学安装空调试点联合采购项目(二次)》采购人为攀枝花市第七高级中学校,被申请人作为市级财政部门,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主体资格。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后,履行了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投诉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相关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认为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的问题。《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案中,案涉投诉采购项目的采购标的共5种,分别为3P风管机、5P天花机、1.5P挂机、3P柜机、5P柜机。3P风管机设置了13项“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其余4种采购标的设置了11项“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其中同时满足3P风管机技术参数要求的有格力、美的、海尔、奥克斯4种品牌;同时满足5P天花机技术参数要求的有格力、美的、奥克斯3种品牌;同时满足1.5P挂机技术参数要求的有格力、美的、海尔、奥克斯4种品牌;同时满足3P柜机技术参数要求的有格力、美的、海尔、奥克斯、海信5种品牌;同时满足5P柜机技术参数要求的有格力、美的、奥克斯3种品牌。参与投标的8家供应商中有4家供应商在“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评分项上得满分。并非申请人所称的仅有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提供的美的品牌空调符合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要求,且该公司并未参加此次采购项目投标,中标供应商为四川瑾瑜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在《攀枝花市第七高级中学校、第三高级中学校、实验学校中小学安装空调试点联合采购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专家意见称采用变频空调和R32制冷剂是目前市场较为通用的技术方案,符合当前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满足节能、环保和降噪等要求,采购需求合理。综上,采购人设置的条件不具有特定性、指向性及指向唯一性,不存在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的情况,被申请人对该部分投诉事项认定事实清楚,本机关予以认可。
关于申请人认为采购活动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本案中,采购项目虽然定性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但除了交付空调设备外,采购人还约定了具体的安装服务和6年维保服务,并非单纯交付货物即完成的项目。因采购人属于学校,采购数量较大、交货及安装时间相对较短,采购人在技术参数、技术服务、售后服务、履约能力、节能产品、价格等六个方面设置评审因素,综合考察供应商能力并无不妥。其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本案中,采购项目价格分值比重为35%,大于其他各单项评审项分值,符合上述规定。最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第八条规定:“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本案中,本次采购项目设置的技术服务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是综合评价供应商实力和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可以综合评估供应商的技术能力、服务水平以及采购需求的响应程度,因此设置相应评分项并无不当,并且评分标准对评审因素进行了细化和量化,设置了对应分值,对扣分点进行了明确说明和解释,故申请人所称的技术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设置的评分项不可量化无相关事实依据。综上,本次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对该部分投诉事项认定事实清楚,本机关予以认可。
关于申请人认为付款方式不合理的问题。《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本案中,采购项目不仅包括空调设备,还包括6年的维保服务,属于周期较长的项目,采购人根据项目服务情况提出具体付款要求并无不当,且采购人约定的付款时间均为达到付款条件的15日内,不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该部分投诉事项认定事实清楚,本机关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36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