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攀枝花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1-0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攀府复〔2024〕52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62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涛,支队长。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2024年5月6日申请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由被申请人查处,并于2024年5月23日签收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明确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管辖机关及申请期限,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且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陈述证明》不属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故申请人迟至2024年10月15日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