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米易县卫生健康局 对XX医院违规组织体检的行政处罚案
来源:米易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6-06-0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日,米易县卫生健康局接相关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及部分群众反映,米易XX公司在米易县乡镇辖区内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宣传活动,为群众签约“X公司家庭医生健康体检手册”,并引导群众到米易XX医院进行体检。经查,现场开展宣传服务的为米易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群众签约“XX医院家庭医生健康体检手册”引导群众至米易XX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检查,“公司”“医院”虽名称不同,但是开展宣传的“公司”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为“医院”,“公司”与“医院”为一家机构两个名称。“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未登记健康体检,也无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公司”于2022年7月组建“健康体检服务宣传活动运营部”,自2022年7月2日起,打着与四川省红十字基金会康养专项基金合作的名义,到各乡镇由村社干部召集辖区内群众采取现场解说及免费发放酒精、口罩、消毒液防疫物资的方式进行免费健康体检服务宣传。宣传活动中对有健康体检意愿的群众,以户为单位现场签约“X医院家庭医生健康体检手册”,手册中有签约健康信息页,登记家庭成员,签约须知提示签约者可享受每户每人每年免费体检二次,此证有效期十年。对已签约的群众,由“公司”运营部工作人员引导至“医院”进行免费健康体检。
“公司”在健康体检签约中,对残疾人、五保户、现任村两委、现任队长、原任队长实行免费签约,其余均按照200元/户的标准收取签约费用。截止2022年8月3日,“公司”健康体检服务宣传活动涉及6个乡(镇)、10余个村社,签约《X公司家庭医生健康体检签约手册》1180户。其中:免费签约944户,收费签约236户,收取费用共计47200元(236户*200户/元)。期间共269人凭《X医院家庭医生健康体检签约手册》在“医院”进行健康体检服务,未收取体检费用。
二、处理结果
该“医院”擅自开展健康体检的行为违反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依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经重大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医院”1.警告、2.罚款7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72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2年11月12日立案调查,因案情复杂涉及乡镇众多,调查时间长,且当事人提出听证,期间申请案件延期,于2023年2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但是申请分期缴纳罚款,于2023年8月15日全部缴清,已自觉履行结案。
三、典型意义
(一)健康体检行为的认定。
虽然“医院”设置有内科、外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等诊疗科目,也可以诊疗疾病为目的开展相应检查,根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和《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认为健康体检基本体检项目没有特别指向性,卫生执法人员随机抽取在“医院”现场发现的体检花名册中王某、刘某、陈某等8份“健康体查表”,“健康体查表”包括:健康体检自测问卷、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辅助检查等作为个人健康档案的必要文书,却未发现因疾病到“医院”就诊的相关证据,因此,该“医院”在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8月3日开展的所谓健康检查活动,认定为健康体检行为。
(二)违法主体的认定。
经调查,“公司”曾于2019年8月26日与四川省红十字基金会签署了《四川省红十字基金会康养专项基金合作协议书》,实际四川省红十字基金会已于2022年5月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政部业务主管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1〕47号)》《四川省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官网公示注销四川省红十字基金会康养专项基金,取消了与该“公司”的所有合作。2022年7月,该“公司”仍以四川省红十字基金会康养专项基金名义,组建运营部开展免费健康体检宣传活动及签约手册服务。虽然“公司”健康体检宣传活动中收取的费用统一入“公司”指定账户,但由“医院”具体实施健康体检,“医院”“公司”为同一机构,在检查中未发现四川省红十字基金会康养专项基金在其中收费的情况,因此认定该案的主体为“医院”。
(三)违法所得的认定。
通过调取《<健康手册>发放情况》查实健康体检服务宣传活动签约1180户,根据2022年7月至8月公司记账凭证、收款收据、对应银行账务明细、现金明细,查实236户为收费签约,通过现金、微信扫码方式向“公司”运营部相关人员缴纳费用,共计47200元(236户*200户/元),其中41800元由“公司”运营部相关工作人员分4次统一缴纳到指定账户,剩余5400元用于支付租车费用未缴纳至指定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违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的规定,故认定该公司违法所得共计47200元。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36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