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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司法局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陈某佳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 产地的食用农产品行政处罚案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6-02-0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基本案情

2023426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淘宝平台店铺攀枝花米易县XXX农场生鲜直销店销售的攀枝花芒果发货地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中山南路南北水果市场,与其标称的产地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153月在淘宝平台开设个人店铺攀枝花米易县XXX农场生鲜直销店,经营芒果、石榴等生鲜水果。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上架并标识自家农场四川攀枝花芒果金煌芒商品,产品参数栏标识系列:攀枝花芒果;型号:金煌芒;产地:中国大陆、省份:四川省、城市:攀枝花市;特产品类:攀枝花芒果等内容。2023317日消费者对上述商品下单购买(购买金额:37.9元,购买数量:5斤)后,因攀枝花本地芒果还在开花阶段尚未结果,当事人遂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中山南路南北水果市场购买了海南本地芒果进行发货销售。2023510日,东区市场监管局提请市市场监管局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取了当事人淘宝店铺202311日至202351日期间相关涉案产品的销售详情。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立即对淘宝店铺进行整改,将相关未上市食用农产品改成预售,并在宝贝评价页面说明“非攀枝花本地芒果,无主观恶意。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合案情,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90元;2.罚款2000元。

三、典型意义

(一)查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络销售水果标注虚假产地,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打击销售标注虚假食用农产品产地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规范了经营者行为,依法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打击侵权假冒,保护特色品牌。

特色水果是攀枝花的城市名片之一,攀枝花芒果2010年获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是我市农产品的重要品牌形象。标注虚假产地,会大大影响本地水果声誉,不利于产业发展。该案是我市首宗打击假冒攀枝花芒果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力维护了地区水果名片形象

(三)强化跨域协作,深化智慧执法。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执法工作中跨域执法取证难、执法力量统筹难问题日益凸显。本案中,当事人淘宝店开设平台位于浙江省、实际发货地位于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加强执法协作,跨区域协同取得了关键证据。同时,由于网络上的信息可以随时复制、更改或删除,网络证据极有可能灭失,区市场监管局加强科技赋能,首次运用督政通APP的录屏功能对涉案产品详情页面进行录屏取证并成功查处,让执法更加智慧。

审核: 市委依法治市办   责任编辑: 周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