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对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致使煤气泄漏发生燃爆事故的行政处罚案
来源: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9-0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6日,市城管执法局接到燃气公司报告,反映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现场发生煤气燃爆事故,事故造成施工单位临时办公用房部分损坏,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以上线索,市城管执法局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单位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未查明地下管线的情况下修建施工临时办公用房,因砌筑挡墙、填埋边坡、夯实地平、回填土方等施工作业,造成地下煤气管道受到重力压迫,管道焊口拉裂发生煤气长期泄漏,泄漏煤气窜入周边阀门井内聚集,遇火星导致发生燃爆事故。
二、处理结果
经市城管执法局调查认定,发生燃爆事故的施工单位临时办公用房区域地下存在燃气管道,在建设临时办公用房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未与市燃气公司取得联系,未了解施工现场地下燃气管线相关情况,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对安全隐患存在侥幸心理,造成燃爆事故发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市城管执法局分别给予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5万元、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作出后,施工单位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按期缴纳了罚款,配合燃气公司改迁管道并承担了相应损失;建设单位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市城管执法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2年8月30日,因当事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处罚”。
本案发生燃爆事故地点是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用房区域。施工单位修建临时办公用房的过程中,未对该区域地下燃气管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均说明建设单位对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安全负有与施工单位同等的主体责任,甚至在地下管网保护中应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处罚机关依据上述法条,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双处罚”,并且建设单位的处罚略重于施工单位。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的定义。
本案中,建设单位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表述中的“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存在异议,提出发生燃爆事故的地点不在项目红线范围内,因此不在法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不应承担责任。对此异议,处罚机关查找了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现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的明确界定。处罚机关收集了施工现场公示的施工区域示意图以及经建设单位审核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平面图,发现发生燃爆事故的施工单位临时办公用房区域包含其中,由此认定施工单位临时办公用房区域虽未在项目红线范围内,但作为现场施工区域的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为属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表述中的“建设工程施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