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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对四川XX学院工程训练中心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不予行政处罚案

来源: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5-2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基本案情

202232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市城管执法局发来《关于四川XX学院工程训练中心涉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线索移送函》,反映四川XX学院工程训练中心项目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的违法行为,市城管执法局于当日开展立案调查工作。四川XX学院工程训练中心项目于201493日开工,2015413日竣工,建筑面积6192平方米,框架结构,主体五层,局部四层。经调查,项目开工前进行了消防设计审查备案,2015413日组织竣工验收,经第三方消防检测机构检测,结论为合格。但由于四川XX学院工作人员不熟悉基本建设程序,资料档案移交工作存在漏洞,导致项目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竣工后即投入使用。2019年,四川XX学院发现此问题后,积极补办消防验收手续,直至20223月,依法取得了工程训练中心项目消防验收手续。

二、处理结果

市城管执法局对四川XX学院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四川XX学院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档案资料交接制度,做好涉案工程项目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测维护,确保涉案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一)案情分析

四川XX学院工程训练中心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该案中,四川XX学院在项目使用期间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了维护,两次消防检测均为合格,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补办了消防验收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所以市城管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四川XX学院工程训练中心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对四川XX学院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教育,责令当事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完善档案资料交接制度,做好涉案工程项目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该条规定了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处理措施。在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应当准确理解,恰当运用。

本案中,当事人的确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但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改正了违法行为,其情节符合适用不予处罚裁量标准。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依法予以普法教育,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审核: 市委依法治市办   责任编辑: 周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