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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司法局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对某医院项目未按照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不予行政处罚案

来源: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5-04-2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基本案情

202421日,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某医院现场检查中发现,位于该院区内的门诊及住院综合楼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情况下已开工建设,检查时项目主体结构已建设完成。至202427日立案调查时,该建设项目未取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二、处理结果

该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鉴于该医院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停止建设,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医院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一)案情分析

经查,该项目于2011年完成项目备案,备案总投资3.37亿元。项目于2022年启动三通一平建设,20233月与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同年4月开始主体工程建设,截至案发时,门诊及住院综合楼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内部装饰工程、污水处理站改扩建工程暂未启动,医疗设备未安装。该医院上述行为符合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构成要件。

(二)法律适用

该医院未批先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本案中,该医院于202312月自行停止项目建设,执法人员在202421日、35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项目施工;该医院于20224月委托环评编制单位开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2024227日,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受理了项目环评文件。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施工单位编制了污染防治专项施工方案,明确了施工期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现场采取了设置围挡、喷淋、覆盖防尘网、道路硬化,建有废水沉淀池等污染防治措施,《建筑垃圾清运记录》《车辆冲洗记录》等管理台账健全,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涉案建设项目无不良社会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其进行教育。

三、典型意义

1.全面查清环境违法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应在337万元以上,1685万元以内。为体现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和过罚相当原则,执法人员全面收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相关证据材料、《某集团总医院门诊及住院综合楼项目污染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建筑垃圾清运记录》《车辆冲洗记录》等证明其项目建设期间落实了相应污染防治措施的证据材料,两次现场勘察并分别调查询问了多名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证实了该医院已自行停止了案涉项目建设的情况,为准确判断该医院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及整改情况奠定坚实基础。

2.严格落实包容审慎要求。该医院为国有企业举办的公立医院,属非营利性质事业单位,涉案项目为疫情放开后的重点民生工程,纳入攀枝花市2023年市重点项目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试验区重大项目,项目建成后能进一步扩大诊疗能力,满足区域群众医疗需求,无不良社会影响。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服务企业六稳、六保要求,积极将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在维护法律刚性权威的同时,赋予法律实施温度,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3.严肃教育提升环保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组织该医院相关负责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学习,并对排污许可、危险废物、在线监测、放射源管理等医院常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进行了宣讲,以案促改,不断提升涉案医院环境管理水平。

 

审核: 市委依法治市办   责任编辑: 周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