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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陈某某、赵某某的不予行政处罚案

来源: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5-03-2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基本案情

2022522日,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分局)接到市局网安支队下发的关于打击破解无人机禁飞、限高违法犯罪的线索。经查,2021109日至20223月期间,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金江校区学生陈某某和赵某某先后两次在drone-hacks.com网站上购买了价值40欧元的大疆牌无人机破解程序,并安装到两人使用的大疆牌无人机内,使两人的无人机系统被修改,导致无人机系统中自动规避禁飞区的功能无法正常使用。二人在安装该破解软件后,使用无人机在属于禁飞区的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金江校区内违规飞行并对校园及周边景色进行拍摄。

二、处理结果

因陈某某、赵某某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情节特别轻微,且系初次违法,高新区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陈某某、赵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处理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本案中陈某某、赵某某二人在自己的大疆牌无人机中安装破解程序,修改了无人机中自动规避禁飞区的程序,导致该功能无法正常使用,二人便可操控无人机在禁飞区飞行。陈、赵二人的行为已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法情形,构成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违法行为。

(二)裁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陈某某、赵某某的行为虽已违法,但二人破解无人机程序后,仅用于拍摄校园及周边风景,主观恶意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二人无违法犯罪前科,本次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该二人接受公安机关警示教育后,立即对无人机自动规避禁飞区的功能予以恢复,及时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因此,公安机关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陈、赵二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典型意义

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成为法律实施中的热点议题,对确有违法行为,如何正确适用行政处罚和不予处罚,既考量着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也考量着社会治理的公平正义。这就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既要确保执法人员不利用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的法律概念徇私舞弊,又要确保法律中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的法治目标得以贯彻落实,才能真正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案中公安机关考虑到二人均系在校大学生,即将面临毕业择业等因素,在二人主观恶意不大、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下,审慎作出对二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有利于帮助二人在步入社会前甩脱思想包袱,轻松面对人生,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的理念,既确保了执法的力度,又体现了执法的温度。

 

审核: 市委依法治市办   责任编辑: 周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