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来源: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1-2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代某在四川公路XXX公司总承包、四川XXX公司分包的XXX高速公路ZCB1-17/18标段工地务工,2022年6月5日10时30分,代某在该工地进行支模工作时,由于电动遥控器失灵,导致模型下滑,代某不慎被铁块模型压伤左拇指。经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救治后诊断为左拇指远节开放性骨折、左拇指伸肌腱断裂等事故伤害。2022年10月26日,代某向盐边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
二、处理结果
盐边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收到代某工伤认定申请后,向四川XXX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分包公司在举证期限内进行答辩,在答辩意见中提出分包公司与代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提交了分包公司与代某签订的劳务合同,认为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由于分包公司提出劳动关系异议,按照《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盐边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通知代某申请劳动关系仲裁,并中止工伤认定。在劳动关系仲裁阶段,盐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代某与分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分包公司不服,向盐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判决均认定代某与分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虽然认定代某与分包公司未形成劳动关系,但是确认了分包公司将承包的部分工程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吴某具体施工的事实,确认了代某是在吴某分包的工程业务上班时发生伤害事故的事实。盐边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收到该判决后,恢复工伤认定,并向盐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了分包公司与吴某签订的《XXX项目劳务承揽合同》。盐边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为该合同表面上是劳务承揽合同,实际上就是劳务分包合同。
因此,盐边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为,代某在分包公司承包的、自然人吴某分包的XXX高速公路ZCB1-17/18标段工地务工,代某是在完成工程业务工作期间受到的事故伤害。代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规定的情形,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遂依法作出认定代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分包公司不服,向盐边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盐边县人民政府维持盐边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分包公司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盐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维持盐边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认定,驳回分包公司的诉讼请求。分包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建筑领域层层转包、分包后,劳动者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时的工伤责任承担问题。此类问题首先要明确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如果员工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原则上承担无过错责任,员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劳务关系则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发生伤亡,不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根据民法要求赔偿。
本案中,代某与分包公司未形成劳动关系,代某是在分包公司承包的、自然人吴某分包的工程业务上班时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建筑领域非法转包、分包后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的情形,分包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关于非法转包、分包后,劳动者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时的工伤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有:(一)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转包、分包过程中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分包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此类案件中,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只要存在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形下发生的工伤,都由违法转包、分包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的依法认定,对于明确违法转包、分包中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提升违法转包、分包过程中各方的法律责任意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