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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2021年度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案例之三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8-1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XX超市有限公司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1.行政执法机关: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关键词:促销/降价/原价/价格欺诈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20211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重要民生商品等价格行为进行检查,现场随机抽查了30个商品,对标价、原价、销售价进行核实,发现XX超市促销的部分商品促销价格等于或高于促销前的实际交易价格,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123日立案调查。

(二)查明的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在促销活动中,存在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

1.当事人促销的丰谷52度黄樽白酒488ml的标价签上标明“198.00元降价原因:促销降价期间:01/27-02/11”,商品条码为6907766966684。经查,当事人历史销售记录中该商品促销前最近一次销售记录时间为“2021-01-20”,交易价格为198.00/瓶。

2.当事人促销的欧丽薇兰特级初榨橄榄油礼盒装750ml*2标价签上标明促销价:196.00/盒降价原因:促销01/27-02/11”,商品条码为6948195805717。经查,当事人历史销售记录中该商品促销前最近一次销售记录时间为“2020-10-05”,交易价格为196.00/瓶。

3.当事人促销的赖茅(传承)53500ml标价签上标明促销价:408.00/瓶降价原因:促销01/27-02/11”,商品条码为6902952891474。经查,当事人历史销售记录中该商品促销前7日内最低交易价格为360.00/瓶。

4.当事人促销的泸州老窖52度老字号特曲白酒500ml标价签上标明“328.00/瓶降价原因:促销01/27-02/11”,商品条码为6901798810137。经查,当事人历史销售记录中该商品促销前最近一次销售记录时间为“2021-01-17”,交易价格为278.00/瓶。

5.当事人促销的郎青花郎(20)酱香型53度白酒500ml标价签上标明零售价:1099.00/筒降价原因:促销降价期间:01/27-02/11”,商品条码为6901683801103。经查,当事人历史销售记录中该商品促销前7日内最低交易价格为1099.00/筒。

6.当事人促销的仙餐玉米油5L标价签上标明促销价:59.90/桶降价原因:促销01/27-02/11”,商品条码为6925452818680。经查,当事人历史销售记录中该商品促销前最近一次销售记录时间为“2021-01-26”,交易价格为59.90/桶。

7.当事人促销的长寿花玉米油5L+436ml标价签上标明促销价:69.90/桶降价原因:促销01/27-02/11”,商品条码为6926136798557。经查,当事人历史销售记录中该商品促销前7日内最低交易价格为69.90/桶。

当事人谎称降价促销的行为虽然给当事人卖场带来人气聚集、营业利益,但由于当事人对促销规定认识不足,无主观违法意图,并于2021130日对标价签进行了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轻微。

三、处理结果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壹万元)。

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处罚理由和执法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价格欺诈行为的界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由于现场检查时只抽取了部分促销商品,且当事人谎称降价促销的行为给当事人卖场带来的人气聚集、营业利益的影响无法确定,难以计算该行为产生的收益,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于2021130日对标价签进行了改正、无主观违法意图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本案涉及重要民生商品价格问题,是各级政府、群众关注的重点。而当前部分经营者对原价(相关规定中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的概念模糊不清,在日常经营中,滥用打折或者降价手段进行促销以赚取利益,存在优惠折扣价高于或等于原价等价格欺诈行为。通过本案的查处,再次警醒和告诫我市经营者要严格守法经营,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审核: 市委依法治市办   责任编辑: 唐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