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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2021年度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案例之一

来源:攀枝花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7-1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对李某某的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1.行政执法机关: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

2.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核酸检测结果/寻衅滋事/公共秩序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20218516时许,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接到东华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报警:有人伪造核酸检测结果,并将PS阳性的核酸检测报告在微信群传播,引发群众恐慌。接到报警后,东区分局于202186日立案进行查处。

(二)查明的违法事实李某某在事发前两日因感冒持续发烧,其手机微信群“柴米油盐酱醋茶的好友得知情况后,调侃李某某感染了新冠肺炎病毒,并建议其及时到医院进行核酸检测。20218412时许,李某某到攀枝花市某医院进行了核酸检测。当日21时许,李某某通过手机小程序四川天府健康通查询自己的核酸与抗体检测结果,显示为阴性。2021850时许,为了博眼球以及和朋友开玩笑,李某某在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某出租屋内,利用手机中的美图秀秀软件将自己核酸检测结果截图中的阴性改为阳性,并将该截图发送至手机微信群柴米油盐酱醋茶(群成员4人)和“Kawasaki混合车队(群成员38人)中,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恐慌。20218520时许,东区分局东华派出所民警在攀枝花市东区某KTV将李某某查获,李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三、处理结果

202186日,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李某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李某某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一)处理理由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等,使公共秩序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中,李某某为了寻求刺激博眼球,和朋友开玩笑取乐,在全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下,全然不顾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将其编造的敏感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予以散布,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恐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应当据此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裁量依据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寻衅滋事,属于“情节较重:(七)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李某某在网络上发布其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虚假信息,引发公众恐慌,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符合该指导意见中第(七)项的规定,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故东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中情节较重的规定,对李某某予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裁量适当。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当前正值全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时刻,任何涉及疫情的谣言,都会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网络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网民可以在网络上张扬个性、表达意见,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底线,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营造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公安机关以零容忍态度依法打击散布传播涉疫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震慑作用明显,对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平稳和疫情防控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审核: 市委依法治市办   责任编辑: 唐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