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2021年度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案例之一
来源:攀枝花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7-1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对李某某的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1.行政执法机关: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
2.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核酸检测结果/寻衅滋事/公共秩序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2021年8月5日16时许,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接到东华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报警:有人伪造核酸检测结果,并将PS成“阳性”的核酸检测报告在微信群传播,引发群众恐慌。接到报警后,东区分局于2021年8月6日立案进行查处。
(二)查明的违法事实李某某在事发前两日因感冒持续发烧,其手机微信群“柴米油盐酱醋茶”的好友得知情况后,调侃李某某感染了新冠肺炎病毒,并建议其及时到医院进行核酸检测。2021年8月4日12时许,李某某到攀枝花市某医院进行了核酸检测。当日21时许,李某某通过手机小程序“四川天府健康通”查询自己的核酸与抗体检测结果,显示为阴性。2021年8月5日0时许,为了博眼球以及和朋友开玩笑,李某某在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某出租屋内,利用手机中的美图秀秀软件将自己核酸检测结果截图中的“阴性”改为“阳性”,并将该截图发送至手机微信群“柴米油盐酱醋茶”(群成员4人)和“Kawasaki混合车队”(群成员38人)中,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恐慌。2021年8月5日20时许,东区分局东华派出所民警在攀枝花市东区某KTV将李某某查获,李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三、处理结果
2021年8月6日,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李某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李某某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一)处理理由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等,使公共秩序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中,李某某为了寻求刺激博眼球,和朋友开玩笑取乐,在全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下,全然不顾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将其编造的敏感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予以散布,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恐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应当据此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裁量依据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寻衅滋事,属于“情节较重”:(七)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李某某在网络上发布其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虚假信息,引发公众恐慌,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符合该指导意见中第(七)项的规定,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故东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中情节较重的规定,对李某某予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裁量适当。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当前正值全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时刻,任何涉及疫情的谣言,都会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网络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网民可以在网络上张扬个性、表达意见,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底线,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营造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公安机关以零容忍态度依法打击散布传播涉疫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震慑作用明显,对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平稳和疫情防控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