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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案例九

来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04-1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盐边XX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未取得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从事地基基础类质量检测业务

的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键词:未取得  检测资质  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22125日接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盐边XX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案件交办通知》(〔2022-8),反映住建厅在2021121日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盐边XX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地基基础类检测资质情况下,于20211029日出具了XX设施建设项目《动力触探检测报告》。

2022211日,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盐边XX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XX作调查询问笔录,经核实,盐边XX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包含《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340-2015,但是在住建厅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中,不含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决定给予盐边XX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决定对法定代表人沈XX按照盐边XX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罚款数额170007%处以罚款,即罚款119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盐边XX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沈XX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四、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盐边XX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未取得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从事地基基础类质量检测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的规定,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盐边XX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已进行整改并收回无效检测报告,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96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决定给予盐边XX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沈XX作为盐边XX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决定给予沈XX盐边XX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罚款数额170007%的罚款,即罚款1190元的行政处罚。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本案针对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相关检测业务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分别进行了处罚。目前,盐边XX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沈XX均已缴纳罚款,并积极学习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文件,采取了相关整改措施。

工程建设成于安全,败于事故。通过办理该案,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积累了工程违规检测方面办案经验,对我市相关违规检测问题进行了有力的打击和遏制,为工程安全提供了相应保障,为安全生产提供了助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审核: 市委依法治市办   责任编辑: 唐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