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案例八
来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04-0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攀枝花XX物流有限公司经营的XX物流商贸城食堂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键词:安全生产 未安装 燃气报警装置 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0日,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攀枝花XX物流有限公司经营的XX物流商贸城食堂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该食堂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随即立案、对攀枝花XX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XX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经执法人员复查,攀枝花XX物流有限公司按要求完成整改。
三、处理结果
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决定给予攀枝花XX物流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送达后,攀枝花XX物流有限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四、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当事人攀枝花XX物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规定,同时鉴于攀枝花XX物流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攀枝花市仁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本案针对燃气安全检查中餐饮行业经常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办案中,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进行判断,即,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本案中,通过行政处罚,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危害性,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增强了安全意识,达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