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十大指导案例之二
来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02-1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盐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盐边县XX孕婴生活馆申请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行政许可案
一、基本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攀枝花市盐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键词:临时 占道 行政许可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盐边县XX孕婴生活馆于2022年6月15日向攀枝花市盐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行政许可,攀枝花市盐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当日予以受理。
(二)核查情况。经查,盐边县XX孕婴生活馆在盐边县XX镇东环南路16号门口院坝计划撑4把3米*3米遮阳伞,占用面积为36平方米。未占用人行横道,不影响行人通行,方案可行。
三、处理结果
2022年6月16日,盐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等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准予盐边县XX孕婴生活馆于2022年6月17日临时占道一天,进行商品推广活动,占地面积 36㎡,占用期满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原状。
四、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一)盐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规定。
(二)准予盐边县XX孕婴生活馆临时占用盐边县XX镇东环南路16号门口院坝,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
(三)准予盐边县XX孕婴生活馆提出临时占用公共场地期限1天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要求盐边县XX孕婴生活馆在占用期满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原状,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之规定。
五、执法案例焦点评析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办理;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是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期满后,临时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原状,坚决杜绝一“占”了之。
(四)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办事群众遵法、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