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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2021年度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八

来源: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08-3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丁某甲丁某乙居住权确认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1831日,原告丁某甲与被告丁某乙的母亲谭某某自愿协议离婚。丁某甲谭某某在米易县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约定:“1.双方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被告丁某乙2.该套房屋产权必须变更为丁某乙,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出售该套房屋;3.离婚后,丁某甲对房屋必须享有居住的权利;4.丁某乙丁某甲抚养,直到工作时为止,费用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米易县人民法院2020413判决谭某某丁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丁某乙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此后,讼争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丁某乙单独所有,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二、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依据该条规定,合同相对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居住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丁某甲谭某某在米易县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赠与其子丁某乙,并约定丁某甲对赠与房屋享有居住权,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丁某甲请求确认对讼争房屋享有居住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丁某甲对位于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房屋一套享有居住权。

三、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该条即为学理上所称的空白溯及原则,其解决的是法律事实发生时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新法适用于其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在本质上是新法改变了其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的法律效果。值得指出的是,前述规定的可以适用,不能理解为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应理解为民法典规定并非必然适用,但不适用之处仅限于法定例外,即如果适用民法典不具有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情形,就必须适用新法规范,而不能选择适用。

这个例外规定很容易造成当事人困扰:打官司,在双方达不成和解的情况下,必然有赢就有输,胜诉一方当然认为适用民法典没有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而败诉一方自然会认为适用民法典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这就需要法官以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出发点,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衡量,从而判定适用旧法还是新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3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原物权法因居住权配套制度未成熟等原因未规定居住权制度,但并不意味着物权法禁止设立居住权。法无禁止即可为。所以,本案适用民法典,认定居住权条款有效,既与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相吻合,又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让缔约一方老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