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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2021年度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七

来源: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08-2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某某诉被告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攀枝花某某矿产品有限公司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于20128与第三人攀枝花某某矿产品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第三人为原告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2020324日早上,原告在第三人处结束夜班工作并参加班前会议,后骑自己的摩托车离开公司,回住所地盐边县红格镇金沙村小洼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经过路线新九镇、益民村道、S310线、巴拉河口、一立公司路口。刘某某回家途经新九加油站、益民加油站,从正常回家路线绕行100米至300米左右即可加油,但其并未停留加油,在直行通过一立公司路口时,被龚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盐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龚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龚某某已对原告赔偿。原告正常回家路线是,在巴拉河口岔路处左拐进入到原告居住地的村道。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某在回家必经之路以外的地方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原告不服,向盐边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原告在其签名提交给被告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载明:其回家是指红格镇金沙村小洼组。原告的户籍及家庭住址均为红格镇金沙村小洼组。原告在诉讼阶段陈述是回金江处女儿的家。被告作出行政决定时,原告提交的申请书载明其所要回的是红格镇金沙村小洼组。“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更是原告申请工伤认定中应当遵守的义务,在没有充分证据推翻原告工伤认定申请书自述事实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诉讼阶段相反的陈述不予采信。综上,本院确认原告回家是回小洼组。2.下班途中,主要是指以回家吃饭、休息、与家人团聚为目的,从工作场所到达居住地的途中。三堆子加油站并不在原告回其住所地“小洼组的路线上,原告并非是在回其居住地合理路线上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综上,被告盐边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当事人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多且矛盾大,人民法院处理难度随之而加大。特别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由于证据的认定标准难以掌握故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一定冲突的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件中,一方面,要保护作为弱势的劳动者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大的特点,要注重维护基金安全。而当事人包括原、被告及作为第三人的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做出不同的陈述,或者在工伤认定、诉讼阶段做出完全不同的陈述,需要法院对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

本案中,原告下班离开公司的目的为回户籍地,且其在向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时,所载明的回家地点为户籍地小洼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但其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时间和路线均不符合下班途中的要件,故不属于其居住地合理路线上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因此,被告据此作出不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并无不当。

工伤认定非小事。简单的一句是与不是,影响的就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入判决,综合考量“合法”和“合理”等因素,旨在引导公民恪守诚信原则对于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