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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2021年度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五

来源: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08-1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邓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与攀枝花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9428日,周某甲周某某(乙方)与攀枝花某养老服务公司(甲方)签订了《养老服务协议》,同时,周某甲以担保人(丙方)名义在协议上签字按印。《入住申请表》载明了周某某病史为脑梗后遗症、右偏瘫、冠心病、高血压、肾功能不全。协议载明:“甲方为乙方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护理等级为全护理,每月5000元,入住时间2019429日。某养老服务公司周某某入住时向周某某提供的《服务职责》载明:“1、养老服务内容为:用餐服务、安顿休息、康复服务、用药提醒、个人卫生服务、文娱活动、衣物清洗、聊天。2、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服务制,700-22002小时巡视一次,2200-次日每1小时巡视一次,发现老人异常情况及时汇报。……6、工作人员应关爱、尊重老人,文明礼貌、耐心周到、吃苦耐劳,无厌烦、歧视、戏弄、刁难等行为。7、工作人员应主动与老人沟通,了解入住老人的服务需求,及时向管理人员及家属反馈信息。……”

2020210日早上8时许,周某某老人在某养老服务公司一楼餐厅用餐后,于8:21自行驱动轮椅倒行穿过过道离开餐厅向大厅门口行驶。期间,某养老服务公司工作人员曾在餐厅用餐,未留意周某某的动向。8:22护工离开餐厅。8:23护工回到餐厅经过周某某身边穿过走廊再次离开。8:2610医护人员从工作室出来来到电梯门口,此时,周某某正驱动轮椅向大厅门外驶出,某养老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在大厅门口等待电梯,未对周某某进行制止和询问,并于8:2638进入电梯。周某某自行驱动轮椅倒行来到花园走廊,在倒退过程中由于视线受限,在8:2928时许,轮椅一侧轮子陷入花坛内,在其试图驶出花坛的过程中,轮椅发生倾倒,周某某摔倒在地,头部出血。8:33时许,某养老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周某某摔倒在地,并将周某某推回餐厅,对其进行伤口包扎并通知周某某家属,在家属到达现场后一同将周某某送往攀钢总医院治疗,到达医院时间为受伤后3小时。2020321日,周某某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致呼吸循环衰竭导致死亡。周某某配偶邓某某以及长女周某乙、次女周某甲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养老服务公司赔偿因周某某死亡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余元。

经查明,周某某攀枝花某养老服务公司处入住前患有脑梗死后遗症右偏瘫等疾病,曾于201944日至428日在攀钢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并长期服药。某养老服务公司周某某所乘坐轮椅右侧的扶手上安装有呼叫器。从事故发生当天的监控视频能够看出周某某一直是用左手在调整轮椅前进的方向和挪动轮椅。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某养老服务公司申请对周某某的摔伤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关联度进行鉴定。2021520日,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故分析认为,周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在自身多发疾病(脑、心、肾等)基础上,外伤后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叶硬膜外血肿、右侧顶部头皮裂伤,继发严重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其中摔伤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同等因素为宜……鉴定意见:(一)根据目前送检资料,结合本次法医学文证审查,2020210日摔伤与周某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同等因素认定为宜……”

二、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虽然周某某自身患有基础疾病,且经司法鉴定认为以同等因素为宜,但自身所患疾病在摔伤事件中无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依法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法定情形。是否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应根据周某某在摔伤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认定。周某某某养老服务公司签署了入住合同,《入住申请表》载明了周某某病史为脑梗后遗症、右偏瘫等情况。协议载明某养老服务公司周某某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护理等级为全护理,故某养老服务公司负有依据周某某自身情况进行妥善看护、照顾的全托照护义务和安全保护的义务。虽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入住方在入住期间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某养老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并不能免除某养老服务公司因疏于管理或过错导致入住人员意外伤害应承担的责任。周某某驱动轮椅从餐厅至花园走廊期间无工作人员上前询问,且期间部分时间餐厅无人值守,看护人员回到餐厅后也未能及时发现周某某的离开。在周某某摔伤后,某养老服务公司未第一时间送伤者入院就诊,而是简单包扎待家属到场后才将伤者送入医院就诊,某养老服务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和过错,应对周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周某某虽然行动有所不便,但其意识清楚,无认知障碍,应当预见其行动不便,在无看护人员照顾的情况下,自行驱动轮椅到花园走动,且以倒退的方式行进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自身摔倒,对自身的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根据过错责任大小,酌情认定某养老服务公司周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周某某自身应承担40%的责任。故法院判决:某养老服务公司应当支付邓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8万余元。

某养老服务公司不服,上诉至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减弱,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主要依托养老服务机构获取日常照料、生活护理等晚年养老服务,因养老服务机构未尽到与其能够控制的风险相当的义务,导致入住老年人生命健康受损现象也时有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本案中,周某某入住某养老服务公司时对其患有基础疾病的情况向某养老服务公司进行了告知。某养老服务公司作为有偿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在接收类似周某某身体状况的老人委托全护理照料、24小时服务这项有偿业务时,应当尽到与其能够控制的风险相当的义务,避免老人因除自身疾病以外受到伤害,并在老人受到伤害后尽到及时救助、送医、通知家属的义务。因某养老服务公司管理疏忽,对造成周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平等保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合法权利出发,考虑到周某某自行驱动轮椅到花园走动,且以倒退的方式行进,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自身摔倒,法院认定周某某对自身的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莫道桑榆晚,最美夕阳红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前我国也提倡要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的审理旨在引导广大养老服务机构提升社会责任意识,加强机构管理,培养工作人员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对入住的老年人尽到与其能够控制的风险相当的看护、照顾等义务,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守护“最美夕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