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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严打15 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中共攀枝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2-0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2 月4 日,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执法司法保障。

   《通告》规定,全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将对15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主要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或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或者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务人员实施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货物、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情节严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构成犯罪的;未按照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有害物质等,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严重污染环境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拒不执行政府通告或者决定,擅自开展公共经营性场所经营、组织群众聚集活动,经劝阻仍不改正,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贪污、挪用、侵占用于防控疫情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通告》还对广泛发动群众,畅通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渠道等作出了安排。